三.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被诉案件(含劳动仲裁)9件,金额合计1万元。
4.此次公布的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前述公司核查事实,《承诺函》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存疑。同时,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4 (2)项未申报的债权,“宝塔实业被管理人要求全面提供债务信息。在查阅相关债务信息并与公司核实的基础上,管理人未发现公司对他人债务存在未申报的担保责任。此外,在管理人公告的债权报告期至本次重整计划表决日之间,无相关债权人向管理人报告其尚未掌握的公司担保责任。因此,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或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宝塔实业不再承担该等担保责任。”华信科技及原债权人未就本案涉及的担保债权向管理人申请。
鉴于本次公布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仍不确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也不确定。公司将继续跟踪此事在关注,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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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verb的缩写)供参考的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
3.《举证通知书》 。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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