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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事件

jason2021-07-30 00:27:57126318

如何反思“罗尔事件”

陶绘画

最近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屏蔽了。文章作者罗尔发消息为身患白血病的女儿筹款,随后网友通过微信捐款超过100万元,远超治疗费用。然而很快就有人爆出这是一起营销事件的消息,反面故事再次出现。日前,有关方面表示,将以同样方式向网友返还超过260万微信升值资金。

公益募捐需要转型

个人援助参与诈骗捐款的情况不再存在。两年前,广西杨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欺诈性捐赠的纠纷。事实上,与这样真实的求助案例相比,更糟糕的是网络上频繁的欺诈性捐赠。

类似的捐赠纠纷频频发生,从公众的角度看,确实一次又一次伤害了人们的爱心,让很多人不再相信网上求助的信息。无论是杨事件后,还是罗事件后,都有人表示再也不会参与网络捐款。

然而,这种想法已经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毕竟,欺骗捐款只是小概率事件。虽然个别事件是颠倒的,但爱情不需要颠倒。从实践上讲,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仍需完善的背景下,个人帮扶和募捐是众多困难群众有效的个人救助方式,也是公民互助的精神体现,值得肯定。但基于这些虚假、扭曲的案例,真正正当、专业的做法,应罗尔事件该是在筹款前和筹款过程中,得到相关平台和社会组织的干预和引导,避免资金流入难以核实和监管的个人账户。

罗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3公益捐赠要通过专业公益组织运作,实现捐赠的规范使用,让更多的受赠人受益。也许很多人不相信公益组织,是因为担心郭美美事件再次发生。但是,如果你仔细了解,你就会知道,近年来,许多值得信赖的公益组织发展迅速,他们的专业性和透明度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关注公众的这些欺诈性捐款也是对公益事业的一种刺激。全行业要着力倡导和推动个人向专业组织求助、募集资金的公益规范发展,构建更加便捷、可信的公益募捐渠道和组织,让公众放心地将捐款交给专业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捐款监管,构建良性公益生态。这样,是对受助者和捐献者的一种保护,也可以避免消费伤害社会爱心事件的重复发生。(作者张,原《新华每日电讯》,删除)

罗尔事件应该带来理性,而不是莫莫

从动到全屏质疑,再到表达各方意见,罗事件的网络情绪反转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把带走了媒体采访当事人,医院回应,官方声明也逐渐明确。孩子病重,但父亲的描述有些夸张,不需要那么多钱。严格来说,不是欺骗捐赠,也不是因病营销。我愿意怀着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它。这是一个渴望拯救女人的父亲的表现。他应该客观描述,拒绝营销元素。

网上集资过度用力、网上搬家——过度用力引发质疑,进而转化为网上愤怒过度用力,过度用力转化为愤慨声讨。特别是不希望看到这一事件带来的任何网络后遗症,导致过度警惕,甚至在真正的苦难面前失去同情和关爱。罗尔事件应该带来的是理性,而不是莫莫。

记得前阵子在时间写过一篇文章,批评不好的话题“守规矩的人死,不守规矩的人活”。从几篇新闻文章中可以看出,遵守规则的人已经死了,而不遵守规则的人还活着

另外,做好事却被勒索的事件发生后,还会有这样一个话题:3。3360是个好人,但没有得到回报。将来谁敢当好人?——这显然是一个糟糕的逻辑。如果善行被勒索,我们应该尽力恢复真相。幸运的是,人们无辜地谴责肆无忌惮的勒索者,而不是反驳“做一个好人”不应该被质疑的主张。

低智商的善良不如高智商的MoMo ——,这是一个恶心的坏命题。是的,面对复杂的事情,我们需要判断,爱拒绝被消耗,但它不会让你对苦难无动于衷,也不会让你失去同情和怜悯。在罗尔事件中,应该批评的是骗子,而不是把矛头指向人们单纯的善良。欺骗应该受到惩罚。你不能因为欺骗而给你的MoMo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无论如何也不能失去你的好能力。(作者曹林,原《中国青年报》,删除)

《中国教育报》 2016年12月5日第二版

北大教授金锦萍评罗尔事件:限制是唯一的拯救

北京大学教授金金平评价罗尔事件:限制是唯一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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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罗尔自己也没想到,通过微信公众号为生病的女儿筹集医药费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爆料、质疑、指责此起彼伏。互联网的力量再次令人瞠目结舌。诚然,人们不禁感叹“成功也是萧何,失败也不算什么”。本文无意作出道德判断,只想从规则层面客观分析此事,梳理几个核心问题。

问题1:谁有权寻求帮助?

网上关于个人求助的案例很多,事后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是:如果发现求助者经济状况良好,是否应该在不耗尽自己财产和亲友帮助的情况下,先向公众求助?这次也不例外(网友告诉罗尔他有三套房子,收入稳定)。毫无疑问,陷入困境是寻求帮助的先决条件。从熟人社会传承下来的资源利用路径是“涟漪式”:当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向亲朋好友和邻居借钱,到山穷水尽时才向陌生人求助(沿街乞讨或向慈善组织求助)。我相信即使面对困难,很多人还是会走这条路(网上的质疑和共鸣也反映出大众还是认可这条路的)。因此,在阅读个人求助信息时,转发信息或慷慨解囊的人都有一个推定:这个人已经陷入困境,我的帮助会帮助他走出困境(而不是致富)。但是,也有一些逆势的个人求助案例: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求助陌生人使用社会资源,并以自己的家庭财产作为最后的保障。正是这种偏差导致了舆论的反击,因为善意的感觉被欺骗或被戏弄(尤其是当发起人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不如帮手的时候)。

法律不能、不意味着也不应该禁止人们在遇到困难时寻求帮助的权利,也不能具体定义“陷入困境”。里面的每个人对困境的理解都不一样:有人认为只有山的尽头就够了,也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才是。尤其是家人病重时,无法为亲人承受痛苦,甚至希望有足够的财富保障医疗。

但是,不要忘记,法律之外有一条规则一直存在:公众对困境的理解是“私人资源没有办法耗尽”。疾病本身并不是向公众筹款的充分理由,但“疾病贫困”才是。因此,个人在向公众发送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和巨额支出,还要表明求助者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捐赠者判断是否付款非常重要。违反这个规则不一定违法,但你会充分理解舆论反击的力量。

问题2:求助和为慈善募捐有什么区别?

就规则而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以下区别:一是个人求助的主体是个人,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目的不同。个人帮助的目的是为了缓解特定人群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公众或其一部分;第三,法律的适用不同。寻求帮助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份礼物。合同法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捐赠,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帮助中的资助人不能对其资助的款项要求税前扣除,而慈善捐赠中的捐赠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第五,监管不同。个人帮助只能受到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限制,而慈善募捐则受到大量法律法规的规范

《慈善法》规范慈善捐赠和捐赠,以规范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之所以“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不是为了避免矛盾和问题,而是为了认识到任何深陷困境的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寻求帮助的权利。受害者积极寻求帮助,希望其他人能感同身受,因同情和怜悯而提供帮助,而施救者出于人性的善良和自我完善而慷慨解囊。因此,自古以来,在雪地里得到帮助并不少见。截至目前,由于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自然灾害,部分群体仍陷入贫困和疾病,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能托底。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助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个人帮助是一项自然权利,体现了人作为一个群体的特征。

问题3:如果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规范,法律也无能为力?

答案是否定的,如上所述,虽然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规范,但仍需遵循法律规范。帮助者和资助者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有特定目的的礼物。具体目的是帮助求助者走出困境。因此,帮助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将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发起人可以请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返还财产;如果帮助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财物,将构成诈骗罪并被定罪量刑。

所以,求助者在求助时首先要保证信息真实、充分,然后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缓解困境时,不再接受捐赠的财产,同时公布资金已经按照原来求助信息的方式筹集的消息。否则也将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当然,争议的焦点可能是:什么是“足够解困的钱”?有些疾病可以一劳永逸地治愈,而有些疾病会卷土重来。一般认为,所需资金的金额和用途应在帮助信息中充分披露,一旦实现用途,将被视为资金充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助者罗尔已经筹集了足够的资金,他应该及时停止接受礼物,并使这一信息广为人知。

问题4:“卖文章”和向个人求助有什么区别?这种情况是“卖文章”还是求助?

在这种情况下,罗尔和小铜人达成了协议:在小铜人的微信账号上发布了罗尔写的一篇文章,每次转发,小铜人给罗尔1元,下限2万元,上限50万元。这就是《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屏幕。

严格来说,罗尔和铜人之间是有条件赠与合同的,罗尔是这么说的

的“卖文”。但是问题在于,若真为带有商业营销目的的“卖文”,那么卖点就应该是文章的知识性或者文采让读者折服并因而转发,但是本案中此文之所以被大量转发,并非文章自身给予读者的知识增量或者精神满足,而是因为读者出于对作者处境的同情。这已经悄然将“卖文”改成了“求助转发”。于是对于本案的批评的另外一个焦点也因此浮现出来:借助“触发泪点的悲情求助”,商业营销是否“带有血色”?小铜人本来想让罗尔有尊严地接受其赠与款项,但是事情至此已经发生悄然变化:小铜人的商业营销直击伦理底线。所以无需指责民众不该道德绑架,而是因为这种营销就是本身借着道德的力量在运行,怎能不受其约束?

该微信公号还设置了打赏功能(明确表示所有打赏都将转赠给罗尔用于救女)。转发之余,有不少读者直接打赏数额不等的资金,几乎天天达到微信设置的上限(五万元),甚至有读者按图索骥将资金打赏到罗尔自己的微信公号或者转账至罗尔的微信。这些打赏资金已经不在罗尔和小铜人的协议之中了,而是读者对于罗尔“个人求助”的回应。所以应该适用问题二中所述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附商业营销的慈善募捐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本案并非慈善募捐),而且在实践中也有让慈善和商业双赢的成功案例,例如成功的公益营销案例便是:某知名品牌与慈善组织约定,每出售一件商品便向慈善组织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美誉度,而且也能给慈善组织带来充沛的资金(最终用于慈善活动),因而广受欢迎。当然公益营销需要遵循一定之规:充分披露信息,确保慈善组织利益和不误导消费者。本案不属于公益营销。

问题之五:此类事件不断重演,法律是否需要限制个人求助?

罗尔事件尚在发酵中,可以预见此类事件还会出现。即便如此,我依然坚持认为法律不该封闭个人求助的自由空间。既然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规制,那么当它们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呢?前不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这条办法同时对发布者和信息平台进行了一些规制。对于发布者而言,信息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论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告知捐赠者其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是由个人发布的。

虽然法律对个人求助行为不做过度调整,但由于网络平台为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背书,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上面分析了个人求助平台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求助信息的审核方面,个人求助平台至少应该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说明。在资金监管方面,由于平台本身并没有经手所筹得的善款,善款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给受助者,所以平台对该笔资金的监管能力很有限。但是当平台首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并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问题之六:你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这取决于你自己。很多时候,助人方式(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直接赠与)无所谓高低上下,纯粹取决于资助者(捐赠者)的意愿。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本就真伪掺杂,怀有同情之心帮助他人的义举永远值得赞美和嘉许。傻傻的善良胜过聪明的冷漠。相信的依然会选择相信,只是会更加谨慎,会选择更加安全的表达爱心的渠道。尽管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是其中治理结构良好、执行力强、透明度高的慈善组织会逐渐赢得公众信任。如果都不相信,或者你也会选择自己办一个慈善组织试试。

善恶一念间,他人即地狱。参与转发与打赏的所有网友至少证明了人性中的善良光芒。助人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因为他人需要帮助,更是因为,我们自己需要得到拯救。而无论做什么,都别忘了:限制是唯一的拯救。立法如此,求助如此,助人如此,慈善与商业结合如此,评论和言说又何尝不如此?这种限制有些源自法律,更多的源自法律之外的自律与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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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事件

    网友评论

    当前共有18条评论
    • 2024-07-03 17:09:26

      知识就是力量啊!http://www.jinpaibeer.cn/post/14395.html

    • 2024-07-03 17:28:12

      听楼主一席话,省我十本书!http://www.jinpaibeer.cn/post/11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