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翔社规[202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2)在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月增加1.4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记为一年(缴费年限按月计算)。同时,他们将在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3%。
(3)在第(1)、(2)项调整的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月给予基本养老金26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第(一)、(二)、(三)项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5)对于基础养老金较低的企业退休转业干部,要继续按照规定倾斜,切实落实相关扶贫标准。
(6)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证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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