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皖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
要求
批准后,从20
21
我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将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
范围
20
20
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固定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配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钩子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将增加2元;每人每月将在2020年12月增加1.0%的基本养老金(见焦金元)。
3.倾斜部分。
统一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70-79岁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80-89岁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9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方法进行倾斜调整后,享受老年待遇累计倾斜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工作所需资金
养老保险
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剂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是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改善保障和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支付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违反一次性支付规定或违反提前退休规定的,将受到批评并追究责任,省级拨付资金将相应扣除。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21
20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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