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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

jason2021-08-27 02:33:4188822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了反映各地生活成本的差异,将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区的劳动者工资比第1区的同级高30%。但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物质奖励的消极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被称为“结构性工资制度”,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项改革。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的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固定水平、高套岗工资等不健康现象。与此同时,引入了地区津贴,而不是划分工资区。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补充津贴。前者主要反映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后者用于补偿不同地区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项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发行。在“改革原则”部分,文件强调要有效控制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次改革不仅要求完善天津市补贴制度,还要求调整基本工资结构:不再保留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增加等级工资的权重。

第五项改革。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待遇。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补充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职级并行的薪酬体系。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取向,更加注重公平与公正,注重从制度设计中寻找出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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