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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jason2021-08-27 02:33:3698218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制度,建立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确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符合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制度要求的工资管理制度,实现工资分配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落实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薪酬适当联动。

(3)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政府工作人员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完善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构成由目前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取消。

工作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一个岗位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同等岗位级别的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1)。公务员应当根据其任职岗位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等级工资。主要反映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任职资格。公务员职级由现在的15级调整为27级,取消了现在的职级。每个工作级别对应几个级别(表3),每个级别有几个工资等级(表2)。公务员应当根据其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格确定其等级和工资等级,并执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的正常晋升方式。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一级、增加一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公务员,每五年可晋升一级,每两年可在对应级别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级。公务员的级别达到其岗位对应的最高级别后,不晋升级别,而是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工资级别。

3.执行水平应与工资和其他福利适当挂钩。

局级及以下副处级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时间及级别条件后,可享受上一职务级别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

1.调整政府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岗位设置,分别有几个工资等级。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根据技术等级确定,一个技术等级(岗位)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表4)。

普通工人仍然执行

在清理规范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区域补充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补充津贴制度。

地区补充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消费水平的差异。在清理标准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区域补充补贴制度。地区补充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并适时公布。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边远困难地区补贴范围和类别,适当增加补贴类别,合理反映地区间艰苦程度和偏远程度的差异。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价结果,综合考虑政策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需要以及地区工资差距的调节情况,适时调整困难边远地区补贴标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评价并及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完善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特殊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岗位津贴的基础上,规范岗位津贴,并单独制定具体方案。在此之前,国家批准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者调整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立的岗位津贴,以及超出国家规定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4)提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

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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