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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被剥夺村民资格无权分地,真的是因为歧视女性吗?

jason2022-06-09 16:00:02484

文 | 令狐卿

媒体6月8日报道,河南郑州岗李村女子张亚平因出嫁后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据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张亚平属于后者,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张亚平的情况有点特殊,她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外嫁女”,因为她虽然结婚但户口还在岗李村,也在岗李村生活。但她被限定获取村集体利益的情况,又在村规民约白纸黑字圈定的范围内。而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一二审将村民自治从立案范围中排除,再审为张亚平的司法救济提供了一点希望。

这件事报道后,因为涉及到外嫁女的经济权益问题,并且与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存在的这一现象联系到一起,它很自然地与男女平等、村民自治等争议挂钩。尽管要讲究男女平等的大原则,也要倡导法治环境,但张亚平这样的案例因为牵扯到实际的利益分配,现实中的操作就比较复杂,破解起来难度很大。

站在张亚平的角度,取得村集体的土地,参与分配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是她小家庭四口理应得到的东西。虽然她清楚地知道,她没结婚前领过征地补偿款,结婚后什么也没有,而且这种婚前婚后的差别待遇写到了村委会的决议中。但她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希望改换身份参与集体分配,这种心态和举动可以理解。

尽管舆论会支持她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可她面对的挑战也很明确。一是她2012年作为家里第二个招上门女婿的女儿,于2014年已经签字画押,同意放弃村里的集体利益,尽管此一时彼一时,可要怎么面对当年的这纸协定?二是2018年村里分配剩余土地,拒绝给她家四口人分地,等于再次确认四年前那份协定的有效性。

站在村委会所代表的村组户的立场,他们认为张亚平是在故意搞事,当年是签了协议才同意她丈夫户口落到村里的,现在又要争夺征地补偿款,不认当年的协议,这是不是得了便宜卖乖?在村委的办事逻辑上,张亚平家答应了村民自治的决议,不管是落户口还是不分地,都已经解决了,张亚平是无事生非。

退一步说,如果岗李村没有征地拆迁,张亚平可能就没有主张村集体利益的动力,她照样可以在村里生活。理论上讲,尽管分不到大田,可如果村里宅基地确权的话,她可以成为父母宅基地的继承人之一。这就是当年愿赌服输的结果,这个时候拿出男女平等作为维权依据,确实要承受村民自治的另眼相待。

当然,这种村委会的思考逻辑,一定不被现时的张亚平所接受,一定也会遭到网友们的谴责。而谴责的论点无非是两个,一是不承认村民自治能超越法律存在,二是认定男女平等才是解决外嫁女经济维权的原则。可在现实中,这两条看似不可动摇的观点和原则,都要经受村民自治的“拷问”。

当年张亚平签字放弃村里的利益,反过来说,这是村里的防范举动。村委会怕的是什么呢?主要是怕张亚平在丈夫那边再领一份,生怕口说无凭,所以立字为据。有人会说,张亚平并没有从丈夫那边收益,没拿两份。可站在岗李村村委的角度,他们可没有精力去做这种排查,所以一开始就用协定杜绝后患最省力。

村集体最来钱的资产就是集体土地,随着征地拆迁补偿款越来越高,如何凭借村民资格参与分配补偿款,确实让一些人动了坏心思。有人在夫家领一份拆迁补偿,再把户口迁到娘家再领一份。这种明目张胆的操作不可能瞒人,村民自治要堵上这个漏洞,剥夺外嫁女的分配资格虽然忤逆男女平等,但其逻辑就摆在那。

所以就公平而言,张亚平这样的出嫁女与岗李村这样的自治组织,各有各的理解和实现方法。岗李村认为当年签订第二个入赘女婿不享受利益,是维护了本村其他人的公平待遇。如果不小心被钻了空子,村委就会认为是村里的损失。而张亚平如今不接受这种“公平”操作,坚持打官司要一个公平公正。

从类似的判例看,大多数外嫁女在维权上都走得艰难,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想趟这浑水。当然,也有外嫁女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村委被勒令一事一议解决纠纷,可因为最终仍然要靠村民自治来动议和决议,问题转了一圈又回到起点,裁定仍然难以落实。再说,赢了官司也会受到其他村民歧视。

总的来说,对于外嫁女主张经济利益的维权案例,既然司法都没能表现出“一视同仁”,舆论中各执一词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在现实中,寄望于有一个统一标准,一揽子解决外嫁女受歧视的地位,只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外嫁女拒绝不拿不占,而村里防备她们多贪多占,希望法治和文明为终结对峙做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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