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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负责对全国)

jason2022-05-27 01:42:5679219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验证,并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载明地震场地类别,分析场地地震效应,提出选址和不良地质处置建议。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拟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检验、施工、安装、使用和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位于地震高烈度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地震时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合理可行的抗震设防措施进行审定。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外形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鼓励国家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和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记载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使用和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购买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根据其在抗震救灾中的功能和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重点设防、标准设防和中等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别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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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检验的唯一编码制度和印章制度,收集和存储隔离装置生产、经营和检测的信息,确保隔离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振装置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追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存储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验、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置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隔离和减震装置。

在总承包的情况下,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验影像资料、检验报告的记录和留存制度,对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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