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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专业法律别成“吃人老虎”

jason2022-02-08 17:30:10451

文 | 克鲜

近期,有农民因为私自砍伐自家的山上的树木,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2020年11月20日,廖某看上了四川省沐川县张某刚家的1株桢楠树,二人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谈妥,之后,廖某雇请工人将桢楠树无证砍伐。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林草局在2019年7月的回复,“楠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所以,哪怕是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楠木,属于私有财产,但也不能自行砍伐。

桢楠树 图片来源:网络

这个法理当然是对的,但是也要看到,张某刚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卖的是自家山上的树,不是公家山上的树,案值也只有1500元,居然掉入刑事责任的巨坑当中。似乎法律严肃和现实苍白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落差,张某刚私卖自家山上楠木的行为,真有这么大的社会危害需要追究刑责吗?

国家设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身就是保护特定的植物资源,但是也应该照顾普通人的基本民生,以及正常的伐木、砍柴等习惯性权利。特别是,这个罪名是一个典型的“法定刑”,有赖于高度专业行政法律、规章的支撑,普通人特别是张某刚这样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村民,是否能弄明白哪些树是受保护的。

什么是“珍贵树木”?什么是“国家保护的植物”?有没有出现在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中?这个问题极其专业,涉及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前者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这里面的知识太专业,漫说是普通农民不知道,就是专业律师、非相关领域的植物学家,也未必知道。

野生桢楠树 来源:湖南日报

法谚也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懂”一般不是辩护理由,但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就有其特殊性,真的不要太难为普通农民,前述的这些《野生植物名录》真的太超出普通人的认知了,要防止专业的法律成了“吃人老虎”。就有网友这么说:既然树是国家的,那么帮国家照顾树给不给工资?照顾树的时候摔跤了算不算工伤?话糙理不糙。

从“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到多个“卖鹦鹉被判案”,再到之前农民为了保护自家田地不被践踏而“狩猎野猪”,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曾引发社会的强烈争议。保护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当然是对的,但是要看到与这些“珍贵”的动物、植物直接接触的往往是文化水平不高、收入颇低的底层民众,他们的生存权利、自我发展的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也应该被法律重视。

而据科技日报2018年报道,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类似的行为,不同的罪名,很多濒危动植物以及受保护的动植物,直到这些法治新闻出现之后,才被一些人所了解,原来我们日常见到的这些动植物受到的保护力度这么大。这些感受不仅仅反映出日常的宣传普法不到位,更多还是反映了行政保护的不到位。比如此案当中的桢楠树,但凡有关部门事前做好保护标识,也不至于等到被采伐之后才出来,用刑法来体现保护决心。

涉及动植物保护,误入法网的概率不小,地方上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现实处境、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如果不是恶意猎杀、盗伐国家珍贵动植物的,希望司法机关能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生存现状,不要站在书本里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办案时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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