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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晋宁事件4晋宁征地惨案

jason2021-07-26 00:21:50141722

2014年10月23日,从昆明市纪委获悉,昆明市纪委、晋宁县纪委分别对晋宁县富裕村“10.14”事件16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并对其进行了党纪政纪查处。

2014年10月22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晋宁县委、县政府作为辖区维稳责任主体,信访维稳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群众工作做得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为此,责成晋宁县委、县政府对市委、市政府进行深入检查。[2]

晋宁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莉作为晋宁县维护信访稳定的主要负责人和富裕村群众工作组组长,履职不当,严重失职,未能及时解决富裕村存在的问题,缺乏担当精神, 未能与村民直接沟通并有效化解矛盾,未能在第一时间冲到激烈冲突的前沿时间,并采取果断措施应对“10.14”事件。 市委决定开除党籍并进行党纪调查。

晋宁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晋城镇党委书记陈海燕作为晋城镇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当,严重失职,未能及时解决富裕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市委决定开除他,并记录党纪调查。

晋宁县委副书记、县长岳为民作为晋宁县第一任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职,未能预见到2014年10月14日冲突的严重后果,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激烈冲突的前沿时间处置,对“1014”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和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处理。

晋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侯作为维护晋宁县社会治安的责任领导,未能及时处理多起富裕村的人身伤害案件。矛盾激化后,他没有冲到激烈冲突的最前线去处理,对“10.14”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和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处理。

晋宁县公安局政委杨丹作为晋宁县公安局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领导,对警民关系长期紧张、公安职能发挥不足负有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和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处理。

晋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陶希润未能对基层组织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未能督促金城镇党委采取措施解决富裕村不团结、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未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和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处理。

2014年10月22日,晋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向晋宁市委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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