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冯强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滥伐林木罪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保平等15名积极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4年6个月不等;包括被告人张金浩在内的8名普通参与者被判处4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冯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数量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系统地开展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对通辽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了解,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用了160多个昼夜,审查案卷120份,提出补充意见200余条,形成了100多万字的审查报告和42页的起诉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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