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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今天起,未经配偶同意,夫妻双方不用再替对方还债!

jason2021-10-17 03:35:285271

本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有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尽量减少涉及夫妻债务的极端案例的发生。

法律最高负责人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程新文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既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夫妻双方特别是无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获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重点回应群众的强烈质疑。

据了解,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在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更为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权衡债权人利益和另一方配偶利益后,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通过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司法实践表明,该解释的出台有效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现实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甚至出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命令非借款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和其他极端情况。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表明了法院对虚假债务、违法债务负面评价的明确立场。

同时,最高法注意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民群众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法经过反复调查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并颁布了本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问题,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和举证责任分配,最大限度防止极端案件发生。”程新文说。

“共签债”加强风险防范。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如事后签字或追认,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并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形式。

(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认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欠债”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未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情况下,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匿名借款的另一方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程新文解释说,虽然《婚姻法》对“家庭日常生活”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应包括对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a)第17条明确了夫妻之间在日常家庭事务中的代理权,即“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是彼此的代理人,在家庭事务中享有代理权。司法解释据此作出上述规定。

巨额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

与家庭日常需要所产生的债务相比,在实践中,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仍然大量存在。这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争议和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表示的除外。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程新文说,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这一规定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以此为准!)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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