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热心”网友直接侵权。
本案审判长蒋光瑞指出,本案存在两个主体、两种行为:一是“热心”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至“网库”服务器供用户借阅的行为,二是“网库”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提供存储空间等在线服务的行为。
“热心”的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库”服务器,让网络用户可以获得涉案小说中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热心”网友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小说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无需考虑是否有过错。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就是这样。
“网络图书馆”虽然没有实施上传涉案小说的行为,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提供了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图书馆”是否存在过错,能否按照“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
法院:图书馆允许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作为网络文学APP的专业运营者,未能对上传者是否为图书所有人、上传者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未能履行与其提供的服务性质相对应的管理责任。
其次,网络文学是侵权高发领域,根据行业特点,网络文学的版权往往集中在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
但本案中,单个用户从于本上传的图书多达2万册,上传图书最多的10个用户的藏书占被告平台藏书总数的近40%,本案中,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的运营者,仍懒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任由极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发生,且存在明显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其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定酌情判给两被告人民币10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网友评论
当前共有18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