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市城管委召开全市文明养犬活动推进新闻发布会,官方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在时间19:00至次日7: 00将小型犬带出家门。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许可证》。
附件:《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允许养犬,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知或书面通知,携带号牌和犬只按期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接种;
(2)在准养犬人的脖子上挂有犬只主管部门制作的犬牌;
3)在时间,小型观赏犬必须用链子拴着,并由成年人牵着离开家。大型犬必须圈养,不得外出;
4)犬只不得进入市场、商店、餐馆、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5)除小型出租车外,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时间允许在19: 00至次日7: 00将小型观赏犬带出家门。在室外排泄粪便的犬只应立即清除;
7)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8)犬只被屠宰、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向犬只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9)未经允许不得养犬。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违反规定将犬只带出房屋的;
3)养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
(五)未按期报审或者私自饲养犬只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7)在重点限制区域,养犬人未及时将犬只在室外排泄的粪便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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