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个老乡急得要发火,来找我:“罗格,我被XX万骗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我该怎么办?”
我问了一个问题:“有合同吗?”
老乡说:“对,如果签了合同不给钱,那不是诈骗吗?”
我说:“得了,有合同就叫不介入经济纠纷。准备打民事诉讼。”
老乡撇着嘴说:“民事诉讼怎么能用在刑事案件上?你为什么不帮我四处走走,把钱拿回来,给你一半?”
好吧,公安局是你家开的。如果你说要备案,你就要备案。
让我们回到翟欣欣的例子。网上的舆论无非两点:一是苏湘茂自杀;第二,翟欣欣在离婚协议中利用了苏湘茂的隐私。让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1.苏湘茂自杀了,没有被翟欣欣杀死。
翟欣欣无需对苏祥茂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原因,不同于生活或哲学中的原因。
苏湘茂自杀了,翟欣欣没有杀他,翟欣欣也没有用刀逼他自杀。
你可以说,如果不是翟欣欣逼得太紧,苏湘茂是不会自杀的。
但是,这只是构成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翟欣欣无需对苏祥茂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翟欣欣和苏湘茂签署了离婚协议。
翟欣欣强迫苏湘茂签署了一份非常不利的离婚协议,事实是苏湘茂的生意可能会违规,很多人认为这是敲诈。
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协议,可能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乙方严重不利,属于合法协议。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协议而给当事人定罪,否则,三对离婚夫妇中的一方将不得不坐牢。
如果你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翟欣欣,你必须证明翟欣欣在结婚前已经计划了很长时间,掩盖非法活动是合法的。
但是证明是如此困难,我不需要在这里重复。
事实上,苏湘茂有太多的机会来翻盘整个事件。他只是在中间失去了位置。无论是在经营过程中找律师做合规审查,提前做好各种计划,还是离婚时可以向律师咨询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甚至找其他朋友倾诉冷静,他都不会落得这样的下场。
在刑事不通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走民事途径,因为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证明要少得多。
在美国的辛普森案中,因为排除了非法证据,辛普森被判无罪,但辛普森在民事案件中败诉,损失惨重。
现在苏的父母正在起诉翟欣欣,撤销离婚协议,还有机会拿回一些财产。如果你不这样做,那么翟欣欣可以逃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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