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行各业的人都在谈论这个话题。我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素质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这几年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感受,让我现在看看这个话题。
(就问题而言,还是可以突出事件的严重性)
首先,双方都是自愿的。
1.与14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
2.自愿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3.已婚,但欺骗他人说自己未婚,自愿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这不违法!属于鬼混。利用;
作为中学生一定意识能力的主体,前一个主体仍然不赞成降低未成年人的惩罚年龄,但这一事件及其背后的一系列未成年人成长问题,个人觉得社会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降低未成年人的处罚年龄)
现在孩子早熟,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开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杀人、强奸等。)从至少12岁开始。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其父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每个人都来自未成年人,他们可以了解这个世界的好与坏,可以澄清自己对自己、对他人、对这个社会、对这个国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
这一事件的背后,不仅仅是四中学生的问题,更是这些家庭的问题,也是这个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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