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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在“躲猫猫”?

jason2021-09-19 20:33:5383729

2009年2月23日来源:《新京报》编辑部。

仔细审查每一个演变成公共事件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或多或少需要改进的制度性损害。云南“躲猫猫”事件发展至今,人们看到的不仅是网民参与事件调查的“创举”,更是网络监督无法替代、更无法替代司法调查的现实。

21日凌晨1点发布的《“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公布调查报告》,并没有回避调查中的尴尬。003010对于网友在现实中的“无力感”深有感触,并坦言“只有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才能真正揭示真相到底。”云南省委宣传部虽然在22日就“躲猫猫”事件在网上回答了问题,但看了网上的舆论后,仍然对“躲猫猫”充满了不信任。

相反,从结果来看,网民参与舆情事件调查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当然,这只是为了事件本身的解决。云南宣传部对于网络舆论和智慧的豁达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这样的“开创性”之举,其他地方也可以效仿,但网民应恪守自己作为公权力“监督者”的自我认知,不应跨越法律路径进行“网络执法”。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警方21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解释,实际上是将“李非正常死亡”推至“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之死的真相,不仅与李及其家人有关,也与蒲某某的命运直接相关。值得关注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的信息披露都是查控方的独角戏,蒲某某完全与媒体和公众隔绝。当然,蒲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仍处于侦查阶段,无法会见非侦查机关组织的“网民代表”;但《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律师也可以通过会见嫌疑人的方式,将一些不涉及侦查秘密的信息带到舆论面前。鉴于本案已成为舆论公开事件,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任何有利于保护蒲某某合法权益的公开信息,都应有便捷公开的渠道。

就李一案而言,作为事件主管机关的当地警方披露的调查结果,至少在程序上没有说服力。为保证程序公正,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应当是一种替代方案。这不仅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相一致,而且实际上实现了异地管辖。

当然,“躲猫猫”事件更深层次的质疑在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李是当地警方确定的嫌疑人,被关押在当地警方管理的拘留中心。李非正常死亡后,当地警方对他进行了调查。这种调查和拘留相结合的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在大多数法治国家,将拘留中心与警察机构分开是一种自然的制度选择。究其原因,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针对前者。

多年前,有媒体报道,在已经通过的司法改革报告中,将对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进行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可能会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看守所的新管理者。我们期待这样的系统改进。

呼吁更高层次的司法干预是由于我们关注案件的公正性。推进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更需要关注制度的公正。网友调查委员会暂时告一段落,或许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失望。但是,网络监管应该继续。监督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查明“躲猫猫”的真相,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罪与罚”,而且是成为“捉迷藏”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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