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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的真相及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jason2021-07-30 03:13:4915402

一、耒阳事件的真相: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方案,时任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带领干警孔某某、辅警周某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津山街道涉黄修脚保健店附近执行卧底守护、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离开三街23-13号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雷某涉嫌嫖娼,邢某某等人立即对其进行了追捕,出示了警察身份并进行了调查。因为雷想逃跑,他拦截了他,搂着他的腰摔倒了。

在制服、控制雷的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实施了双臂环抱颈部、双膝压颈面部、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之后,邢某某非法安排周、孙某某、张某某单独驾车护送。当车辆行驶至龙津苑东五区南门丁字路口西角时,雷试图纵身一跃逃离,并大喊挣脱。

邢某某等人再次制伏、控制雷,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再次向雷表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实施了踩脖子、踩脸、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导致雷的姿势多次发生变化。

在雷某身体虚脱,停止呼喊挣脱后,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异常后,未能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已无生命体征,当晚22时55分宣布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雷生前遇到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本案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能排除,与外力、执法过程中剧烈活动、姿势改变等因素有关。

事件发生后,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不实言论,引发公众质疑。他和其他四名涉案警察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碍调查。

二、耒阳事件的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正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造成执法对象吸入窒息的;

未履行职责,发现雷身体异常后未及时给予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医疗救治,导致执法对象未及时救治,造成死亡。并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阻挠事后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雷某执行公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前提,且雷某妨碍执法,犯罪情节轻微,可以认罪悔罪。

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邢某某等5名涉案民警。

同时,检察机关已将涉案党员违纪问题通报纪检机关,向公安机关发送检察意见,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严肃依纪依规处理邢某某等5名涉案干警及相关责任人。

扩展数据:

对于耒阳事件,2016年6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写道“正义不应只是

通过“耒阳案”,一个引发强烈关注,法治共识的案件值得珍惜:确有执法过错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包庇、绝不保护;对恶意散布谣言、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活动、诋毁警务人员依法履职的,要及时澄清,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严肃性。

人民日报的评论很有说服力。无论是办案还是公安执法,耒阳案都要回归法律程序的轨道,以此展现法治的胜利,传递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参考来源:人民日报网-北京检方不起诉雷阳案。五名警官犯有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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