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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权变更 重点关注高溢价入主

jason2021-08-27 01:35:4488914

注:由于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尚未完成,交易金额暂按标的资产的预计价值计算。

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1.《重组管理办法》借壳上市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根本性变化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购买的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100%以上;

(三)购买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100%以上;

(四)购买的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0%;

(五)为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占董事会决议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的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虽不符合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主体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但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终止三年,且交易计划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当上市公司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等于50%时,将归入该业务对应的行业”。2015年标的资产营业收入69万元,上市公司营业收入92万元,低于上市公司。重组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占重组后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15年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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