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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公审6·26打砸抢烧事件9名被告人

jason2021-08-24 09:30:2811493

2005-09-

|来源:中安网-池州日报|作者:李宝俊美芝

9月8日至9日,贵池区法院对“626”事件中参与打砸抢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李劲松等9名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接受法院审判。庭审现场,听着公诉人对案件的陈述,感受着9名被告人在被告席上的供述,人们不禁感叹,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努力做一名守法公民,维护大局稳定,是池州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接受此次审判的9名被告中,6名是池州本地人,另外3名是外来人员,他们之前都没有犯罪记录。用他们自己的话说,“他们一时冲动做了不该做的事”。但是,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所说,根据我国刑法,他们所谓的冲动最终违反了国家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9名被告人的行为中,有的冲进武警执勤队与武警战士搏斗,阻碍武警执法;有的点燃并焚烧他人车辆;有的招呼群众去破坏别人的车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巨大。

在采访中,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公诉人逐一指出了其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不能开展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公诉人指出,从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后果可以看出,他们的行为促成了事态的发展。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在我市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9名被告人,贵池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7起案件。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部分案件定罪名称相同,但判决结果不同。法院在审判中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审判中考虑了哪些因素?

区法院院长、审判长高良兴告诉记者,所有处罚都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的。量刑方面,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有5人。与其他二人相比,何情节严重,认罪态度恶劣,按量刑上限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四人侵犯。其中,张万柳自首,举报立功,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被告人吴,听信谣言,侮辱执勤民警,多次踢人、抬脚踹华东城门。结果,购物城被抢,停业11天,损失巨大。案发后,吴无法全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做一名守法公民,这是参加采访的池州市民表达的共同心声。吴女士指出,“626”事件是不应该发生的事件。它的发生损害了池州对池州的外在形象;对市民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也是大错特错,悔之晚矣。从这次事件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制教育任重道远,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听完庭审,李先生神色凝重。他告诉记者,一些被告与他的孩子年龄相仿。这个黄金时代是学习知识、学习技能、回报社会的好时机。然而,令人相当苦恼的是,他没有记仇。他说,近年来,池州发展迅速,势头良好。作为池州人,他们只有责任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做贡献,绝不能抹黑池州,给池州发展添乱。

在庭审现场,记者还注意到,每个被告在做最后陈述时,都向法庭表达了悔意。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可侵犯。任何违法的人都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正如公诉人所说,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学习、理解、遵守法律,一言一行都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池州改革发展成果,真正维护安定团结的伟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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