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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事件,到底谁之过?

jason2021-10-07 02:57:1863423

倪景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专项辩护及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宏远事件该怪谁?

华为?是李宏远本人吗?

等等,先把整个事件梳理一下,以下来源:《极昼》和李宏远的对话。

2016年11月,在变频器销售管理部工作的李宏远发现变频器业务存在大量欺诈行为,随即举报,被主管盯上。之后,合同于2017年底到期,但李宏远的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续约。此时,李宏远已从业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在时间的工作时间已达10年以上。如果公司拒绝续约,他应该得到补偿。2018年1月31日,李宏远与人事主管讨论薪酬问题。期间,李宏远未谈及任何举报的商业欺诈行为,并遵守要求,签署了书面辞职协议。协议明确表示,李宏远将在一个月内获得30万的税后补偿。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

事情就发生在这里,一切正常,但是后来人事主管的操作就有点奇怪了。

2018年3月8日上午,李宏远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后,下午收到HR秘书私人账户转账30万元,交易汇总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然而离职后,李宏远去年起诉要求20万元的年终奖。这笔钱是华为承诺给李宏远的,但在李宏远离职后8个月内始终没有支付,于是李宏远于2018年11月7日起诉华为。在法庭上,华为在1月份发布了一份评估记录,显示李宏远的表现非常差。

可能是因为后期李宏远起诉索要20万年终奖,华为才翻脸不认人。

2018年12月16日上午,李宏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带走。进入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改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19年1月22日,罪名再次变更。这一次,犯罪是“敲诈勒索”。

公司举报的原因是李宏远威胁举报违反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业务,勒索约30万元。指控他敲诈的证据也是离职约30万员工的赔偿,加上三个人的供述。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李宏远的决定。

2019年8月23日,李宏远被释放。

这是李宏远描述的事件的全部经过。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看,华为真的错了吗?

很多人认为华为不应该把原本属于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作为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来举报。华为对此事的回应,大致意思是华为有权利和义务举报违法行为。

好吧,从华为的角度来看,李宏远是在敲诈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胁迫被害人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李宏远构成敲诈勒索罪,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李宏远具有非法占有原本不属于他的财产的目的;2.李宏远曾威胁、恐吓、威胁华为;3.华为受到威胁,也因为威胁而害怕;4.华为怕交付财产,所以李宏远获得了财产。

结合这些要素,我们来看看上面梳理的事实部分。

从华为的角度来看,李宏远确实在2016年11月举报了逆变器业务欺诈,并在2017年底被辞退时提出了2N赔偿要求。华为有理由,可以声称自己在起诉时受到了威胁。所以在这里,李宏远要求2N赔偿是否合理是关键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这样的话,李宏远提出的2N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李宏远的表现很差,这可以从前面的事实中反映出来。所以,如果华为因为李宏远不称职而将其辞退,华为只需要支付N 1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李宏远确实想要更多的2N赔偿。超过N-1不属于李宏远应得的财产。

按照现在的说辞,我们也可以知道李宏远隐瞒了真相,就是公司按照标准直接给了公众账号N 1。如果是真的,李宏远索要2N和李宏远作案动机都会有很大问题,这也是为什么30万“遣散费”成为所谓“犯罪金额”的原因。

因此,对于华为来说,举报逆变器业务欺诈可以视为威胁,索赔30万元可以视为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以敲诈勒索为由对李宏远提起刑事诉讼并无不妥。在此期间,如果华为没有任何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则不能视为诬告。当然也不排除事件负责人诬告陷害。

也有人会说,华为在决定是否起诉前要仔细审查,而不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但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为什么华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呢?

你只能要钱,我不能刑事指控你?不要被双重标记,好吗?

那么,李宏远错了吗?

如前所述,李宏远很可能隐瞒了一些事实,那就是华为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按照标准给了李宏远N 1。这个2N可能是对主管的胁迫和诱导的结果。

但是,即使李宏远确实接受了N 1,索要N,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市龙岗区检验局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个结论需要毋庸置疑。

原因很简单。李宏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质疑,相应的,是否是因绩效很差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终止,需要进一步考量,也就是说,华为若认为李洪元不能胜任工作,前提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李洪元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华为才可以以这个理由终止劳动合同,至于绩效很差,那具体要看华为的规章规定是否合理。

另外,李洪元若早在2016年11月便对逆变器业务造假一事进行举报,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洪元重提旧事,以此要挟主管,变相要求主管支付“封口费”的情况下,李洪元对于华为公司来说,不属于敲诈勒索。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录音可以证明当时李洪元与主管沟通时的情况,并不存在威胁、要挟的情况。

所以,李洪元即便是确实收了N+1,后期通过私账获取了30万,也不能认定李洪元构成敲诈勒索。以上简单易懂,不做赘述。

结语:

这件事到底哪里错了?

错在华为内部调查、管理制度?错在这件事的主管?错在华为冷血、没有同理心?还是说,错在李洪元的贪婪?

我觉得都有,你觉得呢?

最后,我赞同胡锡进的一句话:我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我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我觉得那样做不够理性和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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