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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事件

jason2021-10-07 02:57:1566621

003010还表示,从本案的形成来看,辩护人认为未能代表华为具有故意的主观故意,是管理漏洞造成的,没有必要对民族企业进行道德攻击。同时,该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表示,得到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就足够了。

报道称,李宏远本人表示,这封“公开信”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拼凑出来并在网上发布的,已经影响到了他的个人生活。他最初的想法是“只是为了与公司和解”。李宏远还表示,目前舆论压力很大,他“心情不好”、“情绪失控”,下一步打算回老家。据报道,他现在正在回老家的路上,明天就会到家。

华为也于12月2日晚针对前员工李宏远事件发布回应称,华为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我们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如果李宏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我们支持他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12月4日,据经济观察网报道,华为第六天陷入前员工风波。当天下午,记者采访了被拘留251天的华为前员工李宏远,他是从深圳回到浙江老家的。对于外界质疑的“威胁主管”、“故意只录制部分录音”的行为,李宏远予以否认。到目前为止,他与任面对面交流的诉求没有改变。“我的诉求是,遇到任才解决别人没用。”。

对于这起纠纷,记者致电华为公关部,对方表示除了昨天的内容,不会再做进一步回应。

面试:

经济网:你能谈谈你目前的状态吗?

李宏远:我昨晚从深圳回老家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收到华为的任何私人通信请求。我的全部精力都困在这件事上了。舆论把我推到了风口浪尖,现在不知道怎么收场。

经济观察网:接下来你会诉诸法律吗?

李宏远:华为多大?我不敢起诉。另外,我对华为还是有感情的。毕竟我工作了十几年。

经济观察网:如何看待“李宏远威胁举报监事业务造假,强迫监事用私人账户对你离职进行2N赔偿”的观点?

李宏远:完全是假的。我有一种感觉,华为说谎的人太多了。

经济观察网:为什么这么说?

李宏远:首先HR何成东的两个自白不一致。第一,他说我以要挟的方式逼他赔偿。然后他说我没有威胁他,只是泄露了商业秘密。中间肯定有谎言。其次,昨天一个叫张军的华为HR在网上发帖说我录了对话但只录了一部分,这也是骗人的。此外,我之前的报告本身也围绕着商业欺诈。去年总裁罚款100万元,高管团队罚款50万元,意味着公司虚报业绩。这些都可以说明,虽然很少,但华为有说谎的倾向。

我在华为13年了,前8 -10年都没有发现这个。直到最近两年,我发现公司有说谎的倾向,而且越来越普遍,这是不正常的。除了这次事件,我在华为接触的人也不止几个。

经济观察网:能谈谈离职前后的感受吗?

李宏远:坦白说,在公司提出解除续约之前,我对离职的想法有过动摇,但没有主动提出。因为公司没有重用我,我觉得自己的才能发挥不出来。

经济观察网:有人认为你在华为工作12年才拿到15个头衔,是个人业绩不足的表现。

李宏远: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很多时候,并不是员工做得不好。华为目前的业绩评估

经济观察网:任先生除了解决离职纠纷,还有其他要求吗?

李宏远:是的,赔偿和道歉都不是我唯一的目的。我的核心观点是我有人力管理计划,我要申请专利。希望能和任校长交流。相信这个方案会帮助公司纠正管理偏差,帮助公司走得更好。此人做事讲究双赢,希望通过沟通与任总达成双赢。而且,我的要求只有见了任校长才能解决,其他都没用。

经济观察网:你的核心目标是满足任总吗?

李宏远:是的。我的要求只有见到任校长才能解决,其他都没用。既然舆论都在风口浪尖,最好的结果就是见见任总。今天有同学跟我说,如果任总现在出来接我,我们就拍张照片发到网上,就不会再有舆论了。我也觉得这是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但华为就是不采纳。

经济观察网:你怎么看仁宗?

李宏远:我不能理解。我们只见过一次。2017年,我去见任总,希望汇报我的工作需求,并告诉他范睢关于秦昭王的典故。虽然任先生最后推荐我找其他领导,但我相信任先生总能把企业做到这样的规模,这绝对有他自己的优势。当然,如果他能处理好这件事,我想对他来说会更辉煌。

关于“李宏远事件”,网友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小迪认为,它现在已经分成两大派别。

第一,支持华为。

用网友的话说,这可能是李的陷阱,但李有社会经验,录过音。这段录音是让李出狱的最后一根稻草。但这并不是华为的心愿,因为盯上李宏远的人是他的顶头上司,因为李宏远之前自己也说过,因为他给总部发了举报邮件,但是他在工作中却完全被边缘化了!

李宏远被拘留251天。如果司法部门把他关了,华为肯定起诉李宏远诬陷敲诈勒索罪。至少从公司行为来看,没有什么违法的。

的举动。因此,华为虽因此事处于风口浪尖,但并没有对李洪元做出道歉。

至于说华为不和自己续约,是公司和员工共同协商决定的。作为公司为了长期的发展进行员工换血,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二、谴责华为

按道理来说,这个事也是华为的一个个例,可为什么反响这么大呢?社会公众之所以如此在意这件事,并不是大家苛刻,而是大家会担心自己有一天成为下一个李洪元应该该怎么办?此次民意的爆发,本质上是无数个弱势的个体借此机会团结起来,以期获得个体安全感的心理体现。

总之,华为是一家伟大的公司!却不屑向被压倒的小草说一声道歉!于是,所有小草都生气了。再大的企业,也是由一个个劳动者组成的;再大的道德光环,也不能侵蚀一个公民的尊严和人身自由。

在企业内部,每个员工直接面对的不是庞大的企业整体,而是所在的部门和直属的领导。所以大企业在应付舆情时,喜欢将责任推卸给“个别部门”“个别人员”。但是不要忘了,“个别人员”以公司之名、用公司资源行事,他代表的就是公司。而公司文化也会塑造内部个体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企业员工本一家,建设维护靠大家。其实企业和员工只能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就我们怎么去维护他!共则进之、散则退之!

“李洪元事件”无论事态走向如何?不管是“到此为止”还是“继续发酵”?小迪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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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事件,到底谁之过?

倪景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专项辩护及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宏远事件该怪谁?

华为?是李宏远本人吗?

等等,先把整个事件梳理一下,以下来源:《极昼》和李宏远的对话。

2016年11月,在变频器销售管理部工作的李宏远发现变频器业务存在大量欺诈行为,随即举报,被主管盯上。之后,合同于2017年底到期,但李宏远的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续约。此时,李宏远已从业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在时间的工作时间已达10年以上。如果公司拒绝续约,他应该得到补偿。2018年1月31日,李宏远与人事主管讨论薪酬问题。期间,李宏远未谈及任何举报的商业欺诈行为,并遵守要求,签署了书面辞职协议。协议明确表示,李宏远将在一个月内获得30万的税后补偿。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

事情就发生在这里,一切正常,但是后来人事主管的操作就有点奇怪了。

2018年3月8日上午,李宏远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后,下午收到HR秘书私人账户转账30万元,交易汇总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然而离职后,李宏远去年起诉要求20万元的年终奖。这笔钱是华为承诺给李宏远的,但在李宏远离职后8个月内始终没有支付,于是李宏远于2018年11月7日起诉华为。在法庭上,华为在1月份发布了一份评估记录,显示李宏远的表现非常差。

可能是因为后期李宏远起诉索要20万年终奖,华为才翻脸不认人。

2018年12月16日上午,李宏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带走。进入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改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19年1月22日,罪名再次变更。这一次,犯罪是“敲诈勒索”。

公司举报的原因是李宏远威胁举报违反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业务,勒索约30万元。指控他敲诈的证据也是离职约30万员工的赔偿,加上三个人的供述。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李宏远的决定。

2019年8月23日,李宏远被释放。

这是李宏远描述的事件的全部经过。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看,华为真的错了吗?

很多人认为华为不应该把原本属于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作为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来举报。华为对此事的回应,大致意思是华为有权利和义务举报违法行为。

好吧,从华为的角度来看,李宏远是在敲诈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胁迫被害人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李宏远构成敲诈勒索罪,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李宏远具有非法占有原本不属于他的财产的目的;2.李宏远曾威胁、恐吓、威胁华为;3.华为受到威胁,也因为威胁而害怕;4.华为怕交付财产,所以李宏远获得了财产。

结合这些要素,我们来看看上面梳理的事实部分。

从华为的角度来看,李宏远确实在2016年11月举报了逆变器业务欺诈,并在2017年底被辞退时提出了2N赔偿要求。华为有理由,可以声称自己在起诉时受到了威胁。所以在这里,李宏远要求2N赔偿是否合理是关键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这样的话,李宏远提出的2N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李宏远的表现很差,这可以从前面的事实中反映出来。所以,如果华为因为李宏远不称职而将其辞退,华为只需要支付N 1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李宏远确实想要更多的2N赔偿。超过N-1不属于李宏远应得的财产。

按照现在的说辞,我们也可以知道李宏远隐瞒了真相,就是公司按照标准直接给了公众账号N 1。如果是真的,李宏远索要2N和李宏远作案动机都会有很大问题,这也是为什么30万“遣散费”成为所谓“犯罪金额”的原因。

因此,对于华为来说,举报逆变器业务欺诈可以视为威胁,索赔30万元可以视为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以敲诈勒索为由对李宏远提起刑事诉讼并无不妥。在此期间,如果华为没有任何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则不能视为诬告。当然也不排除事件负责人诬告陷害。

也有人会说,华为在决定是否起诉前要仔细审查,而不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但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为什么华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呢?

你只能要钱,我不能刑事指控你?不要被双重标记,好吗?

那么,李宏远错了吗?

如前所述,李宏远很可能隐瞒了一些事实,那就是华为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按照标准给了李宏远N 1。这个2N可能是对主管的胁迫和诱导的结果。

但是,即使李宏远确实接受了N 1,索要N,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市龙岗区检验局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个结论需要毋庸置疑。

原因很简单。李宏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质疑,相应的,是否是因绩效很差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终止,需要进一步考量,也就是说,华为若认为李洪元不能胜任工作,前提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李洪元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华为才可以以这个理由终止劳动合同,至于绩效很差,那具体要看华为的规章规定是否合理。

另外,李洪元若早在2016年11月便对逆变器业务造假一事进行举报,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洪元重提旧事,以此要挟主管,变相要求主管支付“封口费”的情况下,李洪元对于华为公司来说,不属于敲诈勒索。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录音可以证明当时李洪元与主管沟通时的情况,并不存在威胁、要挟的情况。

所以,李洪元即便是确实收了N+1,后期通过私账获取了30万,也不能认定李洪元构成敲诈勒索。以上简单易懂,不做赘述。

结语:

这件事到底哪里错了?

错在华为内部调查、管理制度?错在这件事的主管?错在华为冷血、没有同理心?还是说,错在李洪元的贪婪?

我觉得都有,你觉得呢?

最后,我赞同胡锡进的一句话:我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我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我觉得那样做不够理性和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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