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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事件引发监管争议 托管行职责待厘清

jason2021-09-30 06:26:00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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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号事件引发监管争议。托管银行的责任需要明确。

张彦芬

上海复兴集团负责人朱一东继续发酵。

近一月,因集团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数百只产品无法赎回,投资者未能报警,导致托管银行被围堵。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会”)发文“互换”等。

7月26日晚,网信高层就复兴号事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此,一位债权人向记者透露,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的交流,目前中国银保监会一直在追查底层资产和资金流向,而由于关联公司股权过于复杂,到目前为止只取得了部分成果。

此外,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基金托管机构也参与了赎回危机。如果有投资者来到托管银行的营业网点,他希望做出回应和“解释”。一些银行还报告称,他们随后的产品备案受到影响。

“正规军”横行。

6月底,坪地打雷,中国第一只私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跑了。不仅人去楼空,还有数百家正式备案的私募基金被扔掉,与之合作的多家金融机构被推入漩涡。此前,与“复兴系”相关的私募产品已经违约。

目前,这四只私募基金涉及的未偿资金估计约为180亿元。一位债权人告诉记者,上海某微信群共有405名投资者,统计金额超过5亿元,共统计348份合同。

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开始报警,但公安机关表示是合法注册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7月13日,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发布“上海艺龙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公告,要求托管银行代为承担管理责任,并公布了7家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这时大家都把目光转向了托管银行,其中一家就是7月24日被投资者封杀的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同日,上海银行回应了关于该行“270亿元理财基金,从100万元起步,却亏本”的消息,称涉及的“理财基金”并非该行发行或代售的理财产品,而是复星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家银行只是上海众多托管银行之一。

“我们都是按照规格来做的。”上海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该行托管的“复兴系”私募基金数量相对较多,分行被投资者封杀。

上海银行表示,上述诉求超出托管行的法定职责,该行已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了解释。

记者从一位投资者处了解到,该投资者希望托管银行披露基金季报,调查基金银行的流向,以及管理人的指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违规。

对于上述要求,投资者表示,托管银行回应称需要主管部门,如法院、公安机关、基金管理人等。而银行并没有直接面对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的公告,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注册,并提供基金合同、转账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和信息。

某托管银行应急处置团队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行只是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下一步的具体安排需要监管部门通知。

近年来,私募行业发展迅速,总规模从2016年底的7.89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底的11.1万亿元。随后,包括私募在内的银行托管业务也在发展。看年报,记者发现上述银行2017年托管业务增长良好,托管费对其营收贡献较大。

其中,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2017年末托管业务规模分别实现万亿元、万亿元、5.21万亿元、1.87万亿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较上年末分别增长%和%。此外,2017年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分别实现托管费收入亿元、亿元、亿元、4.99亿元。

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尤其是私募备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责任是有区别的。

从私募到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网点的围堵,争议点从私募的案例演变到行业监管规范的讨论。特别是,托管银行的责任还有待澄清。

对于银行的责任范围,7月23日晚,中银协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其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署名文章,表示该行对私募基金托管权责明确,未依法依约承担连带受托责任,与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发布的要求相悖。至此,两协会——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和托管人行业自律组织对托管行的责任义务边界隔空“喊话”,各持己见。

分歧的焦点在于,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是否承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任,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人”的义务,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

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CIFI)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要求托管行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对相关私募基金投资人进行统一登记,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全基金财产等方式维护投资人权益。

对此,卜祥瑞认为,《基金法》并不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也未规定银行的共同受托责任;根据“私人投资”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几家银行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

目前卜祥瑞等学者从学术上和法理探讨了银行的职责,托管银行的责任具体如何厘清、承担多少还未有明确结果。

某律师告诉记者,托管银行的职责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规定。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则认为,应当运用灵活的法律思维。“有些观点认为《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所以不能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职责,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简单反问一句,托管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责任是不是比在证券投资基金中要轻呢?答案当然不是。这里涉及运用职责思维还是责任思维的问题。以职责思维为导向,就只会机械地寻经问典,看看那些职责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白哲认为,责任思维,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

据了解,目前投资人产生焦虑的原因是关键信息披露渠道还没有建立。

记者从某投资者处获悉,北京方面的投资人士与中基协沟通有了新的进展,预计一周左右时间会为投资者提供与监管部门沟通的联系渠道,具体信息会公示。

另外,记者了解到6月27日,跑路私募的底层材料已经被公安部门委托物业封存,中基协计划成立第三方专业团队,不排除委托托管行、三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层去解封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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