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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事件

jason2021-09-28 14:47:3074417

电影《黄克功案件》法院判决剧照。

知新知旧。2014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选择在这一天全国上映的电影《黄克功案件》是很有意义的。这一重大历史案件,取材于党的历史上真实的经典案例,突出了情感与法律、罪与罚、特权与正义的较量。虽然发生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蕴含着破除特权思想、倡导平等理念、执法如山、取信于民的思想,对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骄傲——-逼婚不是愤怒和谋杀。

黄,江西南康人,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红军,不久加入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并在长征中取得了巨大成就,26岁就已经是红军团级干部。红军到达陕北后,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后留校担任军政大学第十五支队、第六支队队长。但“自立年少有为,立过战功,颇为骄纵”。

被害人,原名董,山西定襄人,当时16岁。我在太原右任中学读书时,是民族解放先锋队的团长。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她积极响应党的抗日号召,毅然抛弃家庭和学校,于8月冒险通过敌人的道路封锁到达延安。进入“康达”第十五小队的黄担任队长。当时延安的年轻人很多,大部分都没有结婚。外国年轻人崇拜长征干部,黄就是这样一位有成就、有地位的军人。是一个美丽、活泼、年轻、知性的女孩,也深深地吸引着黄。两人相识并有过短暂的接触,经常通信,逐渐陷入爱情,感情很好。

1937年9月,陕北公学成立,“康达”第15队全体人员调往陕北公学。不久,黄被调回“康达”并成为第六队队长。两人接触较少后,关系逐渐疏远。然而,黄仍然追赶,并多次向送花送礼物。与此同时,当他看到刘茜与其他男学生有交往时,他嫉妒了,写了一封信责备刘茜,并紧急要求立即结婚。

相处久了,他们在人生观、爱情观、交友观、生活兴趣和习惯爱好等方面表现出许多差异,最终产生难以弥合的裂痕。刘茜对爱情充满幻想,渴望浪漫。在给黄的一封信中,她说:“我希望这种态度将永远持续下去!未来的问题会在未来得到解决,你应该停止试图结婚……”“希望我的爱人成为精神上的爱人。”在另一封信中,她强调了爱情的共同基础:“爱情不是基于物质,而是基于对意志的同样理解。你不要用物质的东西来哄我。这就是我拒绝你给我寄钱和物资的原因。我希望你不要那样来。你做了无形中贬低朋友的行为。”她写了一封信批评黄小心眼和鲁莽,并说她想断绝关系。

黄恼羞成怒,渐渐失去理智,认为“失恋是人生一大耻辱”。他忘记了自己是革命队伍中的一名干部,放弃了十年革命斗争的历史,甚至忽视了当时国家处于前所未有的危险境地。他陷入了扩大私欲、把爱情放在第一位的泥潭,有了在爱情中杀人发泄个人愤怒的可怕想法。

10月5日晚饭后,黄戴着勃朗宁手枪,与“康达”训练部干部一起来到陕西学院寻找。遇到她时,她还陪着董铁峰等几个同学,主动提出和刘茜单独谈谈。只好离开同学,跟着黄去河边散步。这时,夜幕已经完全降临,几乎伸手不见五指。同行的黄志勇见他们有私事要说,就先分手,回学校了。谈话中,黄要求公开宣布结婚,但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厉的言辞断然拒绝。黄一怒之下,立即拔出手枪,威胁。刘茜仍然拒绝。两人冲突迅速激化,黄失去理智,瞄准革命同志扣动扳机,被击倒在地。她忍受着疼痛,黄克功事件大声呼救。然而,黄越来越像一只疯狂失控的狮子,残忍地举起枪,再次射中了的头部。刘茜立即被杀。

黄随后迅速回到学校。他迅速脱下外套和鞋子,小心翼翼地一件一件地清洗,并把手枪擦干净,试图消除案件留下的证据。我还把10月4日这个日期加到了刘茜过去的情书里,以此来掩饰人们的耳目作为反证.

10月6日上午,的老朋友董铁峰看到一夜未归,担心出事,立即跑到黄的住处紧急打听的下落。黄回答说:“我不知道。”他看上去很慌张,但试图掩饰。

后来,有人在河边发现了刘茜的尸体,并迅速向陕北公学当局报案。在当地捡了两枚勃朗宁手枪的炮弹和一枚弹头,上报法院检查。在刘茜,右肋骨下有一处枪伤,入口又脏又黑,但没有出口。左耳后部有枪伤,贯穿前额,血浆模糊。左腿上有两个伤疤,紫色和黑色,实际上是被枪杀的。

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及其现实警示

(《中华魂》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不公正的审判甚至有十多种罪行。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但就像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破坏了法律——,就像污染了水源。”“世界上的事情不难立法,难的是依法办事。”如果有法律,就不会执行或者搁置,或者无效或者流于表面,那么制定更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在学习和思考中,笔者想起了1937年10月发生在延安的“黄案”。这在当时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例;也是史册上从严治党治军的经典案例。也是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法治的一面镜子。

黄,26岁,江西南康人。少年时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参加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多次战斗后立下战功,担任旅长,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支队队长。受害者刘茜,16岁,来自山西省定襄县。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太原读书之前,1937年“七七事变”后我到延安参加革命,先后在康达、陕北公学学习,与黄相识相恋。很快,发现自己和黄在经历、性格、品味上有太多的不同,他说要断绝关系。然而黄却缠着不放,1937年10月5日晚,他在延河岸边威胁公开宣布与勃朗宁之手结婚。被拒绝后,他射杀了刘茜。右肋受伤倒地后喊“救命”,黄第二枪爆头,导致当场死亡。这起案件震惊了陕甘宁边区,影响了整个中国。国民党的报纸用这个标题来污蔑和攻击共产党和红军。如何对付黄?敌人、朋友、朋友和老百姓都在等着看。

事件发生后,黄被开除党籍。但是,他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在延安一直是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共产党人也不例外;有人认为抗日战争只是他用人的时候,黄作为红军军官和革命英雄,为了一个平民女子被枪决,这是一种遗憾,让他可以穿上自己的罪恶去抗日,赎罪。黄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希望他能死在抗日杀敌的战场上,而不是在延安的法庭上。他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写信说:“我艰苦奋斗了十年,始终忠于党的路线。我会原谅我的罪行,拯救我的生命,这样我就可以在未来为党尽我最后的忠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雷也致信汇报有关情况,提出“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判处死刑”的意见。听到这个消息后,一些领导同志考虑到黄过去十年的表现和成就,请求赦免黄的死刑。

毛泽东有复杂的感情和远见。在他看来,共产党必须分清功过是非,赏罚严明,不得促成犯罪。1937年10月10日,他给雷写了一封信,信中充满了爱,认真,明确,坚决。在信中写道:“你和黄的信都收到了。黄过去有光荣的斗争历史,今天他被判处死刑,对此我和党中央的同志们都感到遗憾。然而,他犯下了无法原谅的大罪。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红军干部,他有这样的卑鄙、残忍,失去了党的地位,失去了革命的地位,失去了人民的地位。如果他被赦免了,他就不能教育党,不能教育革命者,也不能做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和中央军委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径和党、红军的纪律,对他判处死刑。因为黄不同于一个普通人,因为他是多年的共产党员,多年的红军,他不得不这样做。共产党和红军,以及他们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必须实行比普通平民更严格的纪律。在国家处于危机和革命紧张的时候,黄卑鄙、残忍、自私,以至于他的死是由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所有共产党员,所有红军指战员,所有革命者都应该以黄为戒。请当着黄和出席公开听证会的人的面,宣布我的信和法院的判决。刘茜同志的家属应该得到安慰和养老。”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西公学操场召开公审会,判处逼婚杀人凶手黄死刑,立即将其送至刑场枪决。

因此,一个实际行动胜过十个文件和节目,甚至胜过反复宣传和报道。共产党“执法如山,取信于民”。社会上的流言蜚语是不会自己断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抗日民主根据地呈现出“十无”的明朗繁荣景象(第一,无贪官污吏,第二,无土豪劣绅,第三,无赌博,第四,无妓女,第五,无乞丐,第六,无小老婆,第八,无萎靡不振的精神,第九,无吃摩擦饭的人,第十,无民族艰辛致富的人)。25万多青年男女和各行各业的人,从包括国民党统治区在内的四面八方冲破封锁,涉山涉水,奔赴延安和陕甘宁边区参加革命。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灯塔”和“舵手”。试想,如果对堕落的“革命英雄”做“宽严相济”的事,那么一个人失去了原则,就失去了他在亿万人民心中的威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执政60多年,腐败和反腐败斗争、“糖衣炮弹”攻击和共产党人的反击从未停止。本质上,这是一场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斗争,虽然看不到硝烟,听不到炮声。而现在却变成了“不能等,不能输,不能手软”的严峻斗争。腐败分子(不包括犯错误的同志)本质上是和平建设时期的“不带枪的敌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新中国成立初期、被执行死刑时,和中央领导同志想到了黄等案件,作出了鼓舞人心、发人深省的讲话。毛泽东说:“我们杀了几个功臣,‘流泪斩马谡’,是不得已而为之。就是治理国家。义和耻是国家的四个维度;如果四维不开放,国家就会灭亡。如果所有的官员都肆无忌惮,腐败,胡作非为,国家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世界就是一个。

定大乱,老百姓一定当李自成造反!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问题若是成了堆,就是积重难返了啊!”

培根说过:“百姓违法只是破坏水流,官员违法则是破坏水源。”正反两个方面的大量史实和现实都充分说明,民主和法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两大要素,就如人之两腿、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行官正则国治,法弛官邪则国乱。”治国必须首先治官;治官必须首先治高官(高级干部);治高官必须从严从硬——从严从硬必须除恶务尽“零容忍”,“挥泪也要斩马谡”;必须坚决防止“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必须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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