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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始末陆勇事件

jason2021-08-22 04:53:0379322

导读:2018年引起大众热议的电影《—— 《我不是药神》,震撼人心。影片原型是2013年轰动一时的“陆勇案”。这种情况下最直观的就是法与情的结合。同时,也因为这个案例,推动了中国医疗体制的深化改革,为大众谋取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2002年,陆勇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诺华生产的一种名叫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可以稳定病情,但需要很长时间时间才能坚持服用。这种药的价格高达每盒人民币,一个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治疗费用更是不堪重负。2004年6月,卢勇意外得知印度生产的抗癌药格列卫与诺华生产的抗癌药功效几乎相当,但仿制药售价仅为4000元。卢勇开始服用仿制药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份在患者中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患者请他帮忙购买药物。为了方便汇款到印度,卢勇在网上购买了三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2013年8月,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处一起网上贩卖银行卡团伙时,抓获了购买信用卡的卢勇。2014年3月19日,卢勇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对卢勇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12年至2013年8月,卢勇通过互联网购买了3张银行卡,并利用电子邮件和QQ群与印度制药公司的客户联系,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请求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于同日作出“撤回起诉”裁定。2015年2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要理解一个事件,就要探究它的本质。如果我们想知道卢勇是否构成犯罪,这一点尤其如此。当初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发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四)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本案中,卢勇确实通过淘宝购买了三张他人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如果只看这一点,确实违反了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但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既要保护国家和被害人的利益,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而且,对待一种犯罪,光靠一种犯罪、一种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法律是独立的,但也是包容的。要实现公平公正执法,必须结合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不如实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免除刑事责任的。虽然事实表明卢勇确实购买并使用了他人身份注册的借记卡,但实际上他只使用了三张借记卡中的一张,另外两张因为无法激活而没有使用,显然不符合“数量大”的要求。同时我们要看到,内在原因是卢勇本人并没有利用借记卡吸收自己在患者和印度公司之间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而这张借记卡只是作为患者和印度公司沟通的桥梁和中转站。患者把钱汇到这个账户,统一收取买药所需的资金,然后卢勇把借记卡里的资金转到印度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卢勇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他个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据此,卢勇的行为应被认为不构成犯罪。

那我们再来看看销售假药罪。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什么是“卖”,什么是“假药”。“卖”的字面意思就是卖。销售的基本意图是什么?这是为了促销。卢勇曾在QQ群中向自己的患者推荐他曾经使用过的仿“格列卫”,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促销。在这种情况下,卢勇的身份是一个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但他就是不忍看到他的患者也为了治疗疾病而筋疲力尽,身心俱疲。而且,由于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格列卫”与正品“格列卫”具有非常相似的效用,在整个药品经营链条中,卢勇只起到了沟通交流的作用,从结果和患者的证词可以看出,卢勇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润。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上书,请求司法机关免除他的刑事处罚。这不就是对整个案件中卢勇行为的解读吗?如果卢勇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病人们又怎么会如此维护卢勇呢?所以,卢勇的行为怎么能算是销售行为呢?

至于“假药”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二)用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用其他毒品冒充毒品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

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在案件中,根据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函,公安机关所提到的“”公司(也就是印度仿制公司)生产的3种药物(陆勇和病友们所购买使用的抗癌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陆勇和病友们所使用的印度公司生产的仿制“格列卫”在我国并没有进口登记,而没有经过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在我国的确是属于假药。在刑法修正案中表明,只要具有主观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假药罪”,在主观上陆勇的行为明显并不是销售,无论是在主观意识方面还是在实际结果也即客观方面,陆勇的行为都不存在“销售”的状态。在刑法的解释技巧中存在着平义解释,也就是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解释,“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根据解释技巧可以理解为“销售”和“假药”,而“销售”行为并不成立,也就是说我认为检察院所提出的“销售假药罪”并不满足销售的条件,所以陆勇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该罪,而后来的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同样对此有载定。

“陆勇案”和《我不是药神》之所以引起轰动,不仅仅是因为它们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这是对人民普遍需求的一种反映。“陆勇案”引起了我国一系列的医疗制度改革,使中国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对公民生存问题更加注重。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改革。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的意见》。

2016年,工信部、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2018年,中国已经有19个省市相继将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纳入医保。

2018年,中国开始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

疾病在大家的心目中一直是可怕的字眼。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疾病意味着大量治疗费用的支出,也意味着整个家庭的节衣缩食,而节衣缩食更有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到来,这又代表着更多费用的需要。这好像陷入了一个无解的循环,但随着医疗、药品和社保制度的改革,这些状况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我们坚信随着其他制度的改革和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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