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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飞:文登事件

jason2021-08-19 06:07:1579828

在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固定的、普遍的、专业化的、民族化的意志的表达。纵观各国颜色革命的历史,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经济层面,但直接原因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所谓颜色革命的主要特征是不采用传统的武装和暴力革命手段,而是利用组织严密的政治力量(公开和秘密),通过街头政治和软暴力,动员和绑架大量普通民众,颠覆国家政权。组织严密的敌对势力之所以能壮大绑架普通民众,关键是他们以合法的方式发展自己的力量,主要是非暴力和软暴力。在现代国家的法治环境下,他们一般被视为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公民和组织。在法治的表面上,他们的活动受到具体法律法规的保护。

在美国的政治模式中,权力极其强大、组织严密的垄断资本不仅直接控制着经济和金融,还严密控制着警察、情报、军队、教育、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关键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这使得美国政治与法治(和宪政)高度融合,使得法治表面上优于政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服务于政治,使得美国表面上的宪政服务于资本的独裁,使得整个美国国家机器在资本(一小部分人)和人民(绝大多数人)尖锐对立时站在他们一边,而不是按照表面的法律形式保持中立。在美国历史上,尤其是二战后,对荔波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镇压,以及近期对“提前占领华尔街”运动的严密监视和野蛮镇压,生动地体现了上述美国政治模式的本质。

然而,在美国和西方以宪政和法治的名义为第三世界设计的现代国家权力组织模式中,法治与政治高度分离。在国内政治矛盾中,其国家机器呈现出中和、中立的趋势,但在国际层面上却依附于美国和西方的垄断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机器失去了识别披着法律外衣的非暴力颜色革命力量的能力,更难以形成成熟的制度约定来遏制其发展壮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颜色革命力量的组织模式和活动运作模式已经完全隐形和隐性化,这让他们更容易披上合法公民的外衣。这给许多试图摆脱美国和西方控制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通常,当国家政权发现颜色革命的力量已经成为威胁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遏制和压制它们。

在当代中国,宪政民主、军队国家化、警察国家化等错误思潮的出现和泛滥,直接归因于所谓颜色革命的整体设计。其直接目的是麻痹公安、军队等国家机器对颜色革命势力的警惕,让颜色革命势力打着合法公民和组织的幌子,高举人权、民主、自由、法治等所谓普世价值的旗帜发展壮大。

最近发生的文登722事件及其演变结果,深刻反映了中国在应对颜色革命方面各方面的不足。

第一,形式合法但引起广泛政治争议的治安处罚决定

7月22日,在网上十分活跃的文登爱国青年侯聚森在校园门口被四名远道而来的外国反共反党青年殴打。四名来自其他地方的年轻人使用胡椒喷雾器和投掷棒。

7月22日,文登警方宣布双方约好:【当事人侯在网上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在文登师范学校门口见面,发生肢体冲突。目前,公安

7月24日,文登警方公布了此类事件的核查结果:【2013年以来,侯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引发纠纷和谩骂,经常在网上互叫相见。案发前,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来到文登,梁某某还准备了投掷棍棒等作案工具。事发当天上午,陈某某数次通过QQ会议理论,侯某某对会议理论作出回应;13时40分左右,侯某某和孙谋(男,20岁,侯某某的同班同学)从文登师范学校走到学校门口。侯某某先与陈某某打架,后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谋参加打架,致侯某某、张某某轻伤。】

文登警方的处理结果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梁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对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对给予行政拘留7日。其中,梁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因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不执行行政拘留。】

文登警方的处理结果出来后,舆论领域出现了很大的反差:传统上拥护党的领导、长期支持和维护公安工作的爱国阵营对处理结果普遍不满。文登警方赢得了舆论场上所有敌对反华势力前所未有的掌声。

二、文登722事件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恶劣的刑事犯罪和典型的政治事件

上述奇特情况的出现,反映了该案处理中法律与政治的分离与脱钩。从表面上看,警方依法处理处罚没有任何错误,但舆论场对处罚结果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从政治角度考虑了这个问题。因为案件双方都不是普通人,而是高度政治化的群体,一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一方坚决推墙。案件发生前,双方在网上与对方阵营的大V有过密切接触和互动(打人团伙打人前,与老容等大V有过密切互动)。因此,这个案件触动了整个身体,几乎涉及到中国所有的政治敏感群体。

打人团伙主谋梁某某在网上有公开账号:风车下的郁金香(QQ空间)、阿列克谢、阿列克谢(百度贴吧、那吧)等。自称三代军人。他的祖父,

爷参加过朝鲜战争,但是他却匪夷所思地拥有香港户籍身份,其背景异常复杂。梁还在网络上公开宣称自己的后台是日本防卫省,其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大量不明资金的支持。梁某某在网络上极端亲日,经常用各种恶毒字眼如共匪和SB等等攻击中国军队和警察。例如,他污蔑嘲讽中国海军最终命运也跟北洋舰队一样;攻击执政党中共完全是垃圾;攻击习近平去问俄罗斯乾爹呗(指俄罗斯与中国的历史领土问题);PS丑化抹黑攻击习近平头像;攻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是德国法西斯主义一样的境外势力;攻击中共政权当天朝每次说起自己的武器是多么的天下无敌的时候,我就想起当年的伊拉克吹飞毛腿导弹&;&;我看萨达姆政权的覆灭也是天朝政权覆灭的前奏,等等。值得关注的是,梁某某还在网上经常攻击中国警察,例如在百度纳年纳兔纳些事吧,某人发了一张侮辱中国警察(望风披靡)的图片,梁某某的跟帖则是PS了一张国军的图片代表自己称:你这共匪,哥当年也是跟着蒋委员长闹过革命的,会怕你这SB吗?。梁某某团伙其他人员的政治观点则如出一辙,乃至更加恶毒。

梁某某团伙为何要攻击侯聚森呢?在打人团伙所公布的所谓侯聚森罪证中,有这样的言论:(与台湾建交的国家)图瓦卢活该被淹,而打人团伙则认为这是反统战反人类。侯聚森发言称:共军才是抗日主力&;&;国军一年时间就逃跑到大后方重庆,这又被打人团伙认定为反人类;侯聚森称:国军不是没贡献,你要看多少,如果你国军当年有打共军那个劲头去打鬼子,那如今也不至于龟缩小岛出不来,这也被打人团伙视为反统战挑拨离间的反人类罪证公布,打人团伙要在网络上和现实中攻击侯聚森,归根结底是侯聚森发表了类似上述倾向的言论。

我们可以看到,梁某某打人团伙在中日战争、中日矛盾中赤裸裸地站到日本一方,在国共矛盾中又赤裸裸地站在国民党一方,所以,其归根结底的目的是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反对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文登722事件的背景如下:侯聚森虽然是高中生,但是是资深军迷,历史、军事、政治知识在同龄人中属于佼佼者,又拥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所以在网络上尤其是95后活跃的百度贴吧、QQ空间等领域表现出很强的战斗力,这就成了颜色革命推墙势力的眼中钉、肉中刺,而梁某某团伙正是颜色革命推墙势力的冲锋队,在之前他们通过非法收买公安人员获得户籍信息后施加网络暴力的行为,已经迫使一大批优秀的爱国学生停止在网络空间发言。然而,侯聚森却死不低头,即便是侯聚森女友因不堪梁某某打人团伙侮辱被迫与侯分手,即便是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侯仍然不服输。由此,梁某某团伙实施了肉体暴力攻击。

  三、处理文登722事件必须考虑的十一个事实

根据双方公开的相关信息和事实,警方对事件的判断存在若干盲点。从7月22日当天的表面情况看,警方的处理是合乎法律法规的。但是如何深入分析文登722事件的本质,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文登警方认为,此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即认定侯聚森也参与结伙斗殴从而对其处罚。然而,抛弃政治背景不谈,即便把此案认定为民事纠纷,从纯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看,此案实际上更接近于第(二)项,即侯聚森被梁某某打人团伙非法威胁、围堵、拦截,侯聚森在躲不过去的情况下被迫出面应对自卫,他没有结伙斗殴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当然,即便是不考虑其案件本身的政治属性,此案也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稍微了解基本案情就能够做出判断,此案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罪,其适用于刑法第29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梁某某打人团伙拦截、辱骂、恐吓侯聚森及其同学、女友、父母,情节恶劣,并且恶意、随意、刻意、精心策划去袭击和殴打侯聚森等人。

如果考虑其政治属性,此案还涉及宪法、刑法(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国家安全法。等等,这里不再一一解读相关条款。即便是按照法治原则,警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此案时,不得违背宪法、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相关的基本条款和原则,否则就不是依法处理。

做出以上判断,是依据文登722事件中如下十一个基本事实:

1、梁某某团伙因为反对侯聚森发表的爱国言论,通过收买公安人员的方式,非法获得了侯聚森等一批高中生爱国青年的户籍信息、真实身份,并威胁对他们进行暴力袭击,梁某某曾对下属下命令:侯聚森,梁盛皓,李炎城和蒋刚讷是必须要彻底干烂。他们前后对侯聚森(连带其女友)等人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网络人肉搜索、恶毒攻击和侮辱,用非法持有的枪械进行公开的挑衅和进行死亡的威胁,肆意侵扰、损害侯聚森的私人正常生活学习空间(如把侯的个人资料上传到同性恋网站、用短信轰炸机骚扰谩骂侯的女朋友和同学等等),并迫使侯的女友与其分手,对侯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极大的干扰和侵害。而侯的反应只是复制粘贴用对方骂自己话回复过去,没有用其他方式自卫和反击。

2、梁某某团伙之前已经成功地迫使一大批爱国青年远离网络战场,这次威胁侯聚森等人的目的,也是迫使侯聚森等人停止在百度贴吧、QQ空间发表正能量的爱国舆论。这是一种有组织化的系统性的政治行为。梁某某团伙威胁、围堵、殴打侯聚森等人的原因,也绝对不是警方所公布的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除了侯聚森外,梁某某团伙这次要殴打的其他人都不曾与之对骂过。

3、遭受梁某某团伙威胁后,侯聚森虽然在网络上表示不畏惧,但是没有真正同意与对方见面。722事件之前,梁某某打人团伙已经做好殴打准备并向侯聚森展示其从公安系统非法获得的户籍信息后,侯聚森感觉到公安系统已经无法保护自己安全。随后,梁某某打人团伙又用非法的公安手段找条子搞你父母玩了威胁侯聚森,为了不殃及父母,侯聚森此时才被迫与对方见面解决问题,并说这样吧,你先放我一马。等我一个月,高考完了咱们再说。侯聚森是在被对方逼的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最终被迫口头上同意与对方见面。如果把这种被迫的见面,视作侯主观上主动约架斗殴,并对其惩罚,是存在问题的。

4、事发当天,梁某某打人团伙从外地奔赴侯聚森所在地,首先在火车站约架,但侯聚森没有去,这足以证明侯聚森没有主观主动约架斗殴的意图。证据资料显示,梁某某团伙曾到侯的家庭住址即家门口进行威胁、堵截。最后由一人堵在侯聚森校门口,另外三人埋伏在附近,要求侯聚森出来。梁某某团伙的这些行为已经客观上对侯聚森产生了精神伤害和肉体威胁,侯聚森只能走出校门,想把门口之人拉入学校进行理论,但是遭到梁团伙的暴力殴打。

5、警方认定侯聚森主观上主动在校门口与对方约架(即见面理论),这不符合实际和常识。因为在校门口约架打架,即便是警方没有关注到,肯定有被学校惩罚的后果。侯聚森如果真要与梁某某约架,肯定不会选择在家门口和校门口,而是双方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文登722事件之所以发生在侯聚森校门口,完全是梁某某团伙百般围堵、拦截的结果,如果侯聚森侥幸躲过了校门口,那么事件就会发生在家门口。

6、之前网络上曾经出现多次爱国青年被暴力团伙威胁,但报警无用的案例。更何况侯聚森本人的身份信息就是由公安系统的内奸泄露的。因此,面对威胁,侯聚森只能选择出面应对。侯聚森在受到威胁情况下,虽然在QQ上被迫做出过多次同意见面的回应,但是没有主动与梁某某团伙进行约架斗殴的意图,对约架行为也是屡次躲避,直到最后躲不过去才被迫出面应对。很明显,如果侯聚森不从校门口出来的话,那么后面发生的就是他在回家路上或者在家门口被梁团伙袭击,侯聚森更担心的是自己父母被对方找条子搞你父母玩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被迫出面。支持侯聚森的舆论普遍认为,警方仅仅依据侯聚森在QQ上同意见面的口头回应,不仅不考察这种回应是主动还是被迫,更不考察侯聚森本人的真实意图和真实行为,而将侯聚森和梁团伙双方都视为结伙斗殴的违法人员,这对侯聚森一方是不公正的。

7、在虚拟的网络语言冲突中,弱势一方的字面表达和内心的真实想法即实际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梁某某打人团伙作为强势团伙,屡次威胁要殴打侯聚森,而事实证明他们言行一致。但侯聚森遭受威胁时为表示自己不屈服,在网络上曾说出来来来&;&;威海欢迎你们等言语时,只是在口头上表示自己不屈服,并没有要求对方来自己家门口和校门口斗殴的主观意图和现实行为,侯聚森本人也根本没有料到对方真的会打到家门口和校门口。仅仅根据侯聚森类似的若干网络语言,就认定侯主观上同意约架甚至主动约架,这是不能成立的。陈毅当年曾说,欢迎美苏都打过来,我等的头发都白了。按照上述某些逻辑,这也等于主动发动战争?因此,将侯聚森和梁某某团伙等而视之视作打架斗殴的肇事者,实施同样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8、梁某团伙之前通过警方系统获得了侯聚森等大批爱国学生的户籍身份信息,支持侯聚森的舆论普遍认为此案如果秉公彻查,将导致当地警方声誉和利益受损,认定这是文登警方没有秉公办案的原因。笔者认为,文登警方也可能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按照通常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来处理的,更没有意识到事件的本质是政治事件。因此,不管情况如何,此案需要超越公安系统的国家安全层面的调查和督导。

9、侯聚森与梁某某等人之间发生的网络冲突和现实肉体冲突,根本原因都不是源于侯聚森要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权益。侯坚持与对方战斗到底,目的是为了捍卫党、捍卫国家,捍卫国体,捍卫政体。而对方之所以要殴打侯聚森,也不是因为侯的个人利益和权益妨碍了他们,而是因为侯捍卫党和国家的言论和行为影响了大批学生,成为他们搞推墙、搞颠覆的障碍。所以这个事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也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而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纠纷。侯聚森与梁某某打人团伙之间的矛盾,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政治斗争。因此,不能仅仅用治安条例来处理,也不能仅仅用刑法(寻衅滋事罪条款)来处理,必须联系宪法、刑法(颠覆国家政权条款)和国家安全法,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和复议。

10、如果侯聚森因为个人利益和权益与人主动斗殴,那么他即便是多么爱国爱党,也应遭受法律的惩罚。但是,实际情况是,侯聚森因为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被敌对势力团伙残酷威胁攻击,即便女友因此与自己分手,侯聚森也毫不屈服、坚持战斗。当对方威胁到自己父母情况下,侯聚森被逼无奈,被迫答应与对方见面并被对方围殴,这种情况不属于约定斗殴,侯也不应受到法律惩罚。

11、种种迹象显示,梁某团伙呈现高度政治化和组织化的特征,其活动模式已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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