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
所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2016〕1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修制度。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路况、使用年限等因素,我们将自行确定车辆保养周期,确保车辆的正常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3.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
4.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周期和频次以月为检验评定周期单位。道路运输车辆自《道路运输证》年第一个月起,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乘用车、危险品运输车首次在全国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检测评估一次;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
(二)其他运输车辆在国家机动车登记机关首次登记的,每12个月检测评估一次。
5.2016年3月1日前未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对2016年3月1日前未进行检验评定的现有道路运输车辆的下次检验日期,按照其年检月份确定下次检验周期;《道路运输证》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2016年3月1日前已经检测评估的,12月继续有效。
7.2016年3月1日后未按时进行检验评估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并限制车辆新增、转移、年检、置换更新、退出市场等业务。
8.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与就近检验评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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