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29日交通部1号令发布以来,很多人对二维码新规不了解,不确定。最近交通部服务司主办的1号部长令宣贯会重点介绍了二维码政策的变化以及后续的实施细节,广大卡友不必继续猜测。
二维还是运营商改主责?
在二维政策中,第16条是最受质疑的。
交通部2016年第1号部长令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自行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以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去2D的取消了吗?与会专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2D没有被取消,但它将继续这样做。但是,具体的执行政策发生了变化。
1.不需要在线测试。
2.保养周期从原来的10个名额强制保养周期变成了经营者自己决定的保养周期。
3.维护地点的变更
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机动车维修站经营者进行维护。机动车维修站经营者完成二维维修后,应当向委托方出示二维出厂合格证。
4.要开展2D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14)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者一级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自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所以二维需要做,不仅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比以前更规范,这样才能达到政策设计的真正目的。
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的科学部署、升级和收紧
道路运输车辆具有品类多、车型多、技术配置不统一、运行环境差异大等特点。以前的二维码维护周期多是各地统一制定,周期在3个月左右。现在运营方自行决定保养周期,相关专家通过海量数据制定了二维推荐周期,参考机械磨损、非机械磨损、运营总成本、油耗参数以及对应的里程面积。
但专家也强调,各经营者应根据自身负荷、路况、车辆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养周期。
保养周期由运营商自己决定,但在保养内容上,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据可靠消息,交通部已经根据新的情况修改了新的,接下来的维修工程肯定会更加全面和严格。
作为政府监管者,企业有权力也有责任。
1号令颁布后,政府相关部门原来的执行者已经转变为监督者和指导者。作为监管者,相关部门要做好车辆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管理好企业“一车一档”,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作为指导者,相关部门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维修体系。
政府分权后,经营者有了权力,但也成为了责任主体。运营商仍然可以委托检测站进行2D,或者按照上述标准引进相应的技术设备,建设符合2D资质的检测线路,再自行进行2D。
面对新的二维码政策,运营商不需要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二次维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但是,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
车辆的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关于车辆二级维护)
具体规定如下:
所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2016〕1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修制度。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路况、使用年限等因素,我们将自行确定车辆保养周期,确保车辆的正常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3.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
4.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周期和频次以月为检验评定周期单位。道路运输车辆自《道路运输证》年第一个月起,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乘用车、危险品运输车首次在全国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检测评估一次;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
(二)其他运输车辆在国家机动车登记机关首次登记的,每12个月检测评估一次。
5.2016年3月1日前未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对2016年3月1日前未进行检验评定的现有道路运输车辆的下次检验日期,按照其年检月份确定下次检验周期;《道路运输证》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2016年3月1日前已经检测评估的,12月继续有效。
7.2016年3月1日后未按时进行检验评估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并限制车辆新增、转移、年检、置换更新、退出市场等业务。
8.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与就近检验评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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