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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南京“彭宇案”今天终于有了真相

jason2021-08-09 03:01:2711753

2012年1月16日,旺旺新闻周刊发表的文章《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芷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不应被误解的“彭宇案”

记者|徐王俊勇《瞭望》新闻周刊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64岁的退休工人徐寿兰在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等车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匆匆走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共汽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时,26岁的男孩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不经意间相撞。急于换车的彭宇,先是看了看车尾,然后回头发现倒在地上的徐寿兰。他立即把她扶起来,和他后来到达的徐寿兰的家人一起送她去医院治疗,期间他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进行髋关节置换,费用上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纷纷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其为自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彭宇的妻子代表他出庭时,她并没有说彭宇做得很好。她只说:“原告是被被告伤害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法院第二次质证时,彭宇为自己辩护称:“我下车时撞到了人,但没有撞上原告。”当被问及帮助原告起来的目的时,他回答:“做点好事。”当他得知原告申请的事发当天市内派出所收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丢失后,对当时处理此事的警官补充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报告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某网站论坛版主,称自己被诬告做了好事,帮助一位老太太后被起诉,希望媒体将此事关注化。版主立即通过短信向南京十余家媒体和网站记者报告了这一情况。当天,彭宇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允许记者采访庭审。

在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由于事发当天接警的市内派出所不小心丢失了彭宇的讯问笔录,在法庭上,该所提交了原告徐寿兰的儿子在母亲医院接受警官讯问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原件及相应的笔录材料,主要内容为彭宇对两人相撞情况的陈述。虽然这张照片中显示的内容得到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的证实,但却遭到了彭宇和参加庭审的媒体记者的质疑,因为它来自原告的儿子。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主要原因如下:一、市内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发生碰撞的证据(双方接警时的讯问笔录、警官证言等。),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被告申请的证人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帮助了原告,不能排除原被告之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第三,被告人本人在接受警方讯问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没有表现出勇敢,也没有否认碰撞的事实,而是“被撞”而不是“被撞”,因此他的勇敢主张被驳回。

一审判决还认为,虽然原告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原告不能预见我

因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发现事发当日双方报警时的两份接警登记表。“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的碰撞,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证据。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审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不得在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出版物、网络等)上披露相关信息和就本案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执行鼓楼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表示,徐寿兰确实在2006年11月的事故中与他发生了碰撞,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央视:起诉“敲诈老人”也有助于伸张正义

法律应该是对善行的奖励。近年来,从地方性法规到民法通则,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得到彰显。从纠正“不敢帮”到打击“不敢帮”,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正义。

近日,一段“帮助老人免受勒索”的视频在网上流传。

据报道,来自浙江金华的32岁男孩滕先生因帮助倒在电动车上的曹先生而被路人认定为肇事者,并因曹先生报警而卷入交通事故调查。滕先生说,在交警调查期间,曹先生的家人要求他支付医药费,并指责他“没有良心,不说一声招呼,也不去医院看望伤者”。最后交警找到了事件的监控录像,确认是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曹先生的倒台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和指控他的路人,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赔偿他精神损失1元。“起诉不是为了赔偿,我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北京青年报》年9月13日)

监控显示,曹先生摔倒时没有被滕先生撞到

从不安的“击球手”到坚定的检察官,滕先生经历了剧情的戏剧性反转。说实话,要不是这段监控视频,滕先生真的会“掉进黄河,洗不干净”。除了被侵权人的身份和路人的证词,滕先生还诉诸法庭,难以避免失败

诉的命运。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见义勇为的良善公民,既是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更是法律正义上的羞辱。对于社会风气而言,这样“铩羽而归”,无异于严重的戕害。当年,发生在南京鼓楼区的彭宇案,便让全社会经历了一次“扶与不扶”的大讨论,而此后频现于各地的“见危不救”事例,也屡屡击穿人们的道德底线。

诚然,在交警部门的正确处理下,认定了滕先生无责,交警支队还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加分奖励,但正义还不能止步于此。诚如滕先生所言,“如果这件事到此就结束,那讹人的成本太低了,扶人的成本太高了”。因为这场“不白之冤”,滕先生直接“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这笔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让一个见危襄助的公民承担,显然说不过去,更何况,除了经济损失,还有对正义助人者名誉上的侵害和精神上的伤害。再看对方的态度,除了“没良心,没一句问候,不去医院看望伤者”的指责,竟然还有“好人做到底,去医院看一下曹先生”的道德绑架,对于凭空受了委屈的滕先生,能不能得到“赔礼道歉”?

滕先生与曹先生家属的短信对话

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更要紧的,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见义勇为的滕先生,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依法获得补偿、赔偿、赔礼道歉,更能有力证明自己确属清白之身,修复受到伤害的个人名誉。

法律应是对善行者的褒奖。近年来,对于见义勇为,从地方法规到民法总则“入法”,彰显了鼓励义举的立法精神。从纠偏“不敢扶”到打击“不敢讹”,这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公正所在。期待这起司法诉讼能够释放出正义得到法律褒奖、讹诈被法律所唾弃的强烈讯号,用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警醒那些乱作为者,倡导匡扶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

来源:法耀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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