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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事件

jason2021-08-09 03:01:2010414

近年来,路人围观遇险群众的类似新闻在各地屡见不鲜,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再次被纳入公众讨论范围。在时间,“帮助还是不帮助”似乎是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如果提供帮助,怕被对方咬。如果你不提供帮助,你将面临良心谴责。连这个话题都上了春晚。其实,当我们再次讨论这个话题时,我们不妨回到“彭宇案”的案件本身。

本案中,从法律真相来看,彭宇在二审中承认“我下车被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发生碰撞。第三次开庭时,原告提供了彭宇陈述两人碰撞的笔录照片。虽然由于警方的失误,无法客观提供原始笔录,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证实了这一点。结合彭宇自述与人相撞,分不清与谁相撞以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构成上级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碰撞并无不妥。从客观事实来看,时隔多年,彭宇承认自己与老太太相撞。

可惜的是,当年有媒体单方面将彭宇设定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故事比“为碰撞买单”的现实更能让读者大开眼界,激起他们的互动欲望。不得不说,也许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我们习惯于在人与人之间为自己的冷漠找一个客观浮夸的借口。似乎“以假乱真”总是比真相来得快。这造成了一个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坚信彭宇被判赔偿只是为了救援的假象。

其实,法律早就对“帮不帮”的问题给出了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受助人不能证明是受助人推倒的,受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帮助人的人仅仅因为帮助人就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或许,正因为如此,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有人只能拿出一个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感叹世界的衰落,甚至为冷漠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勇敢无畏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责任,而且,损害不是救助人造成的。近年来,各地陆续发布《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和地方奖励保护义士的长效机制日益完善。

勇敢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老有所老,幼有所幼”的善良,同时也有趋利避害的自私。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我们左右摇摆,在“帮不帮”的问题上彭宇事件踌躇不前的时候,一定要在心里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善良的一边。

延伸阅读

2012年1月16日,旺旺新闻周刊发表的文章《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芷微根据记者的陈述,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64岁的退休工人徐寿兰在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等车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匆匆走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共汽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时,26岁的男孩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不经意间相撞。急于换车的彭宇,先是看了看车尾,然后回头发现倒在地上的徐寿兰。他立即把她扶起来,和他后来到达的徐寿兰的家人一起送她去医院治疗,期间他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进行髋关节置换,费用上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纷纷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其为自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彭宇的妻子代表他出庭时,她并没有说彭宇做得很好。她只说:“原告是被被告伤害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法院第二次质证时,彭宇为自己辩护称:“我下车时撞到了人,但没有撞上原告。”当被问及帮助原告起来的目的时,他回答:“做点好事。”当他得知原告申请的事发当天市内派出所收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丢失后,对当时处理此事的警官补充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报告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某网站论坛版主,称自己被诬告做了好事,帮助一位老太太后被起诉,希望媒体将此事关注化。版主立即通过短信向南京十余家媒体和网站记者报告了这一情况。当天,彭宇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允许记者采访庭审。

在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由于事发当天接警的市内派出所不小心丢失了彭宇的讯问笔录,在法庭上,该所提交了原告徐寿兰的儿子在母亲医院接受警官讯问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原件及相应的笔录材料,主要内容为彭宇对两人相撞情况的陈述。虽然这张照片中显示的内容得到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的证实,但却遭到了彭宇和参加庭审的媒体记者的质疑,因为它来自原告的儿子。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本期编辑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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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了,为什么还有人相信彭宇是被冤枉的“好人”?

“彭宇案”的确成为一个强有力的象征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在南京引起较大争议的一起民事诉讼。在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方面,案件已经解决,官方也给出了解释。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芷微在2012年接受《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这起因多重因素被误读放大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应该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驻马店女子被碾压两次

彭宇确实打人了。“彭宇案”中没有“好人受苦”的情节,这是经过证据检验的法律事实;一个社会的“道德衰落”不能仅仅由法院判决造成,而是由常识造成的。但这并不妨碍彭宇成为“好人难做”的象征,“彭宇案”就是法律害人、道德败坏的例子。远处有小月月的案例,也有河南驻马店妇女两次被车碾过,无人上前救助的案例。在与后者相关的微博评论区,最常见的评论是:“自从南京法官因为‘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帮忙’这样的理由被判刑后,全国的风气被败坏到了极点!”

“彭宇案”的象征意义已成既定事实。为什么这个有缺陷的符号如此强大?

“你没有击中它。你为什么要帮忙?”一审判决的拙劣推理掩盖了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成为许多人无视事实的借口

“你没有击中它。你为什么要帮忙?”十年过去了,公众早已忘记或不清楚彭宇案判决的具体细节,但他们永远不会忘记这个看起来像流氓的简短而有力的经典反问句。

反问句是网友处理的结果,原话来自“彭宇案”一审判决:“从常理分析,更容易与原告发生碰撞。如果被告做的是好事,抓到撞倒原告的人更现实,而不仅仅是以善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在做好事,根据社会理性,原告家属到达后,他可以说出事实,让原告家属送原告去医院,然后自己离开,但被告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明显违背理性。”

这一判决在那一年受到了很多批评,主审法院王浩受到了舆论的批评。

法官的“假设”推理有问题吗?民事诉讼采用“极有可能优势”的证明标准。所谓概率就是可能性。如果证据不能明确证明一个事实,并且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陈述和间接证据,以较高的概率确认事实。因此,在一审判决中采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妥。

唯一的问题是审判长的“从常识分析”在逻辑上不够严密,不具有唯一性。毕竟,这个世界上有一种“行善”的正义行为。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负责人分析的那样:“彭宇案为什么会引起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这在当时也受到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和媒体人士的严厉批评。

有人用这幅漫画来形容“彭宇案”的道德杀伤力

相反,“极有可能优越性”的证明标准本身不能脱离法官的个人生活经验。彭宇案一审审判长将“人性恶”判定为一般的社会经验,尤其符合生活逻辑,这并不是完全荒谬的,甚至是必然的。“人性恶”理论是一系列现代制度设计的基石。对于很多一线司法人员来说,“人性本恶”更符合他们对人性的认知。

“没打到为什么还要帮忙?”讨论的焦点从“彭宇打人了吗?”对“有人会做无代价的好事,不求回报吗?”。

“彭宇案”的错误传播也符合人性:人们更容易相信邪恶,但人们总是高估自己的道德标准

与其说“彭宇案”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大众的心态,不如说迎合了大众的想象。“好人受委屈”“好人没好报”是经典的戏剧母题,不足以引起关注当年媒体报道失衡,一边信任彭宇,一边用耸人听闻的信息调侃大众,需要重新审视。

而大众的心理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没打到为什么要帮忙”是一种冒犯,因为这句话假设所有人做好事都只是因为功利,而不是无私。那时,他们对人性和自己充满了美好的想象。另一方面,当他们处于是否帮助老人的情况时,他们会认为所有倒下的老人都道德败坏,并试图勒索。“彭宇案”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帮助不是我懦弱,而是法律“强迫卖淫”。

人们总是倾向于高估自己的道德标准,人们倾向于相信邪恶,夸大风险。

人们渴望传播的永远是好心人帮助倒下的老人被勒索的消息,而对自己真的撞倒老人却假装勇敢的消息却视而不见。

停止用“彭宇案”作为软弱的借口

如果彭宇真的打人的法律事实被全面传播,会不会扭转现在的社会风气?

不会的。“彭宇案”并没有造成道德败坏。在此之前,人民的心不太好;之后,人们的心可能不会变得更糟。很难找到那个哀叹“世界在衰落,道德在衰落”的坐标系。

做正确的事情总是有成本和风险的。人需要更多的勇气去突破自我利益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这是不可强求和批判的。

不敢做正确的事,是一种软弱。在许多情况下,软弱值得原谅。但“彭宇案”并不是示弱的借口。做不到就做不到。面对自己的弱点也是勇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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