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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反腐典型案件盘点 陈良宇案彰显反腐决心

jason2021-10-10 00:27:4966527

1.陈良宇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

2008年4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2006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239万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规帮助某公司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资,导致10亿元社会保险资金被违规使用,风险极大。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不管是谁,不管地位多高,违反党纪国法,绝不姑息。

2.刘志华案例:情妇现象的另一个例子

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至2006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贷款等利益,并单独或与其情妇王建瑞合伙,索取或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置业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万元。刘志华的大部分贿赂都是通过他的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庞家裕案:“裸官”典型样本

2008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裕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庞佳宇利用担任宝鸡市市长、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晋升、转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受贿48万元。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批准设立,未按国家规定清理合并宝鸡金融证券公司,因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庞佳宇的妻子和孩子早在2002年就已经移民加拿大,当时他正独揽大权。一位长期参与关注庞家峪事件的新华社记者表示,庞家峪以“裸官”为代价抛弃妻儿的行为,有违伦理道德,已经成为官场的一种“亚文化”,这种现象值得人们深思。

4.颜大斌案:妻子被判“洗钱罪”。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巫山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颜大斌因受贿罪2226万元,被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同样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傅,她因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颜大斌提出上诉。

颜大斌供认,为了妥善保管,他向妻子傅移交了2165万元贿赂。然而,付明知这笔钱是严大斌的贿赂所得,仍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使用943万元购买房屋、投资理财产品并存入银行。傅方成为中国第一个因贪污贿赂亲属被指控洗钱的人。专家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作为上游犯罪指控洗钱的情况并不多见,傅洗钱案的宣判在全国具有标本意义。

5.姜人杰案例:的新贿赂导致了新的规定。

2008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死刑。威尔第之后

姜人杰的案件在关注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是一种新型的贿赂案件。姜人杰收受单笔贿赂8250万元,为全国最高,其收受方式也非常特殊。2006年立案时,姜人杰说他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用这笔钱和别人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公司委托他的儿子江转管理。姜人杰案的争议推动了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颁布。根据“八条禁令”,与受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罪,但判决不能以“八条禁令”为依据,故“两高”出具“十条意见”。

6、谢明案:政治明星坠毁。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委原书记谢明中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7年,谢明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达人民币万余元、港币万余元、美元7.2万元、新加坡元。此外,谢明中也无法说明百万元、百万港元、九万三千六百美元、一万二千新加坡元资产的合法来源。谢明中不仅喜欢玩弄女性,还通过调整干部来抑制金钱。因此,贪财好色成为他垮台的主要诱因。从“百年一遇的好县官”到轰然一响的政治明星,“海南第一贪”谢明中的落马,再次证明了3360是没有监督的中央集权,就像一颗不合时宜的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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