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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消息】《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 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将问责地方政府!

jason2021-10-02 03:52:097191

最近,国务院

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号文件,明确提出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比如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整体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众满意度低。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规定的目标任务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群体性事件频发且高发,反应较弱,群众反应强烈。存在教育职责履行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不力或卫生防疫不力等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件发生的9种情形。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情况。

十次监督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问责跟不上。要让“长牙”监督员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措施。

实施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一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从制度上真正确立了督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对整改、资源调整、约谈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联动。再次,明确监督问责的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实现监督问责的规范化。

003010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任”,明确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3.相关工作人员。003010明确上述三类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问题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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