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号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指出,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被监管责任人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群体性事件频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等问题,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问责的工作制度。
问责的主要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其中,被督导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未达到合格(及格)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设置和教材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或者严重违规行为的;未按要求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存在超前培训超标准、虚假宣传、逾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并存在严重的师德失范、学生欺凌等问题。从而危及学生身心健康或产生重大负面舆论。
(3)教育群体性事件频发、效果不佳、处理不当,群众反映强烈。
(四)安全、卫生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薄弱,且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件(事件)的。
(五)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不力、避重就轻、不作为或者未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
(六)阻碍、干扰或者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被监督单位问责主要通过公开批评、约谈、监督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办法》指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违法情况给予警告,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资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以上问责方式可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对被监督单位的责任人主要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罚。
如果私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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