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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海洋伤熊”事件看媒介审判

jason2021-09-29 04:12:008191

案例总结: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打滚,嘴里还尖叫着“哇”。与此同时,水泥地上升起浓浓的白烟。人群中一阵骚动,一个带着食品袋和眼镜的年轻人匆匆走出人群,溜出了熊山。这名年轻人被警察、工作人员和在场的人追赶和拦截后,被抓住并带回动物园警察局。肇事者的身份很快就被发现了。他就是清华大学电气工程系的大四学生刘海洋。报道称,为了证明“熊嗅觉灵敏,辨别事物的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他两次向北京动物园饲养的5只熊的尸体或嘴里倒入掺有苛性钠和硫酸的饮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

该案最早于2002年2月25日由《京华时报》发布,标题为《清华大学一学生跟畜生作对硫酸烧伤5头狗熊》,并在版前放置了受伤黑熊的照片,在刘海洋引发了大量舆论轰炸,出现了大量针对黑熊的声援和募捐活动。与此同时,舆论场中开始出现“高分低能”“心理变态”的言论,清华大学作为一所高等学府走在了风口浪尖。然后在26日10点左右,新浪的新闻留言板上出现了一条消息。一位自称是刘海洋朋友的网友发了一篇文章说:“和其他人一样,我也讨厌这些行为(虐待动物),但虐待动物只是一种恶习,不是犯罪。就像我们不能以斗牛或猎狐为由射杀所有西班牙人或英国人一样,把杀死黑熊等同于杀死人类并施以严厉的惩罚是不合理的。”并透露了刘海洋单亲家庭的情况。在随后的时间,媒体接连发表《忽视人文教育的恶果——清华学生伤熊事件》 《残害黑熊被曝光清华学生刘海洋竟毫无悔意》等文章,网友甚至将此案与清华大学朱玲铊中毒事件相提并论,认为“虐杀动物的下一步就是杀人”。

处理刘海洋的决定在6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 ~ 2002年第17次校会上获得通过,刘海洋获得缓刑。3月25日,公诉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3月26日,刘海洋被取保候审。4月30日,法院宣判,根据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海洋对其行为已深表悔过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悔过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中,媒体放大了刘海洋熊伤事件背后“高分低能”“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缺失”的疑虑。舆论对刘海洋重判的声音很大程度上来自以前发生过的类似案件。没有媒体的适当引导,舆论很容易将此前朱令铊中毒、马加爵室友杀人等案件的愤怒压在刘海洋身上,公安机关将刘海洋取保候审。在调查时,媒体发布了大量煽动性的标题,用“残忍”、“残忍”、“冷血”和“认知畸形”等词语来形容刘海洋。2月28日,北京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6%的受访者认为刘海洋应该被开除学籍,46%的受访者认为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32%的受访者认为刘海洋“过于愤怒和残忍”,“他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惩罚”,“高传单的行为不能被原谅”。新闻媒体的议程设置引导公众对该事件的看法。在这样的指导下,很多人认为刘海洋犯了大罪,应该被学校开除。这些“开除学籍”“判刑”的声音迅速成为舆论界的主流观点。这样嘈杂的舆论是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正义靠的是法律和细致的调查取证,而不是简单的舆论情绪宣泄。

案例总结:清华大学刘海洋熊伤案,当图为一只黑熊被硫酸伤害的悲惨情景时,主流舆论的表达是对刘海洋的痛恨和要求重判,但法律不是冲动的,而是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此时,媒体不应火上浇油,放大舆论的愤怒。相反,他们应该严格遵守客观新闻理念,释放各种声音,引导大家以公正的态度看待事件,而不是对法院施加压力,过于轻率地质疑判决。后来,当人们得知刘海洋的单亲家庭造成了冷漠和优异的学习成绩时,舆论发生了变化,开始同情他。在舆论导向上,媒体没有意识到舆论是多变的、不可靠的。面对一个事件,即使是同一批人,也会因为媒体报道的侧重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舆论倾向。如果媒体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很容易干预司法程序。因此,媒体在报道新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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