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公司是否从事传销,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刑法》第224-1条: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1)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被开发人员开发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开发的人员数量为基础,为被开发人员计算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
(2)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人员付费或通过订阅商品等方式变相付费。并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谋取非法利益;
(3)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被开发人员开发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以下级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禁止传销条例》中,层级关系的概念被反复提及。等级关系定期形成只是很多传销中的一种现象,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关的才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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