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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3名教师2名是领导子女”被通报,该吸取哪些教训

jason2022-06-07 20:00:03472

文| 徐媛

6月6日,陕西理工大学发布情况通报,回应“招聘3名教师2名是领导子女”一事。通报称,经查,公示的3名考生中李某某系学校中层干部的子女、王某某系学校退休教师的子女。经研究,决定取消2名教职工子女考生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的资格。近期,学校将对外国语学院人事代理教师招聘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重新组织招聘考察工作。

此前陕理工招聘“领导子女”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关于“岗位内定”、“萝卜招聘”的猜测甚嚣尘上。如今真相揭露,证实2名应聘者确为教师子女,且均被取消招聘资格,广大网友松了口气。但不少人放松之余,疑惑又起。因为光看通报,这两名应聘者并没有过分的违规之举,也不是像有人之前料想的那样纯靠“走后门”,考核沦为走过场。如果只是因为两人的身份瓜田李下、引人遐想,就取消其招聘资格,对他们本人是不是也有些残酷?

根据学校的说法,此事的主要责任,在于作为招聘组织方的学院,“外国语学院未能就有教职工子女报考的情况,采取校内考官回避等针对性措施,对2名教职工子女考生打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由此可见,问题不在教职工子女的身份,而在没有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来确保程序的公正。

陕理工本可以避免现在的尴尬。早在2019年,人社部就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里面对回避的情形、关系、场合做了明确要求。例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新闻中领导干部的子女,并不属于这类情况。但《回避规定》里还提到,事业单位人员在从事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等活动时,若涉及与本人有所列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具体操作上,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很多高校招聘公告中,都会列明回避规定,比如苏州大学规定,应聘人员与校领导或二级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领导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等特殊岗位,以及与该领导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中国农业大学则要求属于回避范围内的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申报回避情况,提交应聘单位党委,报人事处备案。

陕理工作为常年招聘的公立大学,理应熟知此类规定,不应犯下这类失误。事实证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让其他人心服口服,对应聘的教职工子女,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高校教师招聘考试,试讲和面试至关重要,由于评判标准相对主观,很容易被人诟病打“人情分”。就算教职工子女实力突出,技压群雄,但如果考官中有认识的人,就不免被人质疑有水分、走后门。此类情况一旦公之于众,就很难说清楚。这时,教职工子女的身份,非但不是加分项,反而成为求职路上的阻碍。

回避制度并没有完全禁止高校录用职工亲属,而是为了保证机会的均等,“举贤不避亲”的公正实现。现在陕理工取消两名当事人招聘资格,希望以此恢复学校的信誉,平息公众的质疑,但对那两位被取消资格的候选人来讲,则为程序的不公正付出了代价,不管他们是否从不公正的程序中获得好处。

当然,事已至此,就算这两人没有被取消资格,重新参加招聘,学院和考官在舆论的旁观下,出于谨慎考虑,打分时想必会趋于保守。如果不是表现特别突出,他们可能很难有脱颖而出的机会。或许这两人的能力确实不差,但是因为有了第一次程序不公正的质疑,要想证明自己靠的是能力而非关系拿下这个职位,恐怕是更难了。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两位教职工子女同样是程序不公正的受害者。

如果回避执行到位,招考过程经得起监督,教职工子女身份又有什么可指摘的地方呢?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看到,就因为程序上小小的不公正,参与招聘的其他人,两位教职工子女,以及学校和招聘的学院,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我们不希望有人凭借关系和身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违规抢跑其他人;同样也不希望他们因此遭遇反向歧视,成为公正公平名义下的牺牲品。程序公正保护的其实是所有的参与方,不仅仅是那些背景不深厚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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