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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温州中学性骚扰事件?

jason2021-10-06 04:37:1968013

下午更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受害者认为,这个问题的一些答案缺乏真实性。希望能帮助澄清以下几点。我愿意相信她,但是我没有对她的信息进行三方认证。

1.她先是强调没有联名信的事实,认为可能是“有人看到三年级的女生总是聚在一起聊什么,就以为是联名信”。

2.她说没有保证,“但蒲主任个人希望我们把自己的想法说清楚,作为我们的明确想法,作为书面材料提交派出所”,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否认“胁迫”的说法。(后来她说)我看到的同学提供的书面材料在我看来并没有超出范围,是合适的。

3.学校答应受害者向C同学索要录音和书面道歉,但目前还没有做到。(更新:负责事实核查的同学告诉我,我们学校在这方面做了努力。)

4.23号,C,不在学校,而是在学校期间协同体检。她甚至给了我C参加考试的证据(我很震惊)。考虑到她收集证据的能力和受害者的身份,我认为她的判断是准确的。

这些都是她对一些焦点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反驳。

另外,在我的追问下,她也批评了学校的一些方面。但总的来说,我们可以看出她对学校目前的待遇还是挺满意的。以下部分将尽可能简单,以免暴露他的身份。

一是学校前期没有积极回应学生的监控等要求;另一种是学校认为没有必要让更多的学生写现实的信,但后来又说,信多了惩罚会更严重。还有一点就是,在C同学是否会继续性骚扰不确定的情况下,学校还是让C同学参加协同考试,对此她非常不满。(另一方面,可能会刺激被害人的心理。)

早晨更新

我对格式做了一些修改,未来所有的更新都将放在顶部。

今天起床发现昨天有回复。一般来说,口头答复的内容与口头答复相似,但侧重点不同,更加详细。现在我在这里直接把官方的回应(就像原回答说的,不代表我的意见)贴在这里:

网友:

你好!经核实,现将您向平台领导信箱反映的事项处理如下:

首先感谢您时刻关注母校的实时动态,给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为母校排忧解难!目前网络上充斥着谣言和谎言,温州中学深受其害!我希望你能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场合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澄清!活动具体细节如下。

1.关于事件流程和处理流程:

据了解,2020年5月13日,学校政教处接到一名女学生口头举报高三五班崔某某有“摸女生屁股”等骚扰行为,5月14日、15日,学校政教处接到4名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13日口头举报)投诉高三五班崔某某有“摸女生屁股”等骚扰行为,要求学校严肃处理崔某某,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学校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立即调查取证。在与崔某某的谈话中,崔某某承认情况属实,承认错误,检讨自己的不良行为。5月19日,学校给予崔记过处分,约谈其父母,并责令该学生停课回家反省一周。为避免对涉案女生造成二次伤害,学校在咨询涉案女生后,并未披露惩戒文件。

5月26日,崔返校后,政治教育系和心理咨询室的老师对崔进行了心理诊断和评估。根据心理测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劝其5月30日离校,直至学期末。

6月4日,在网络舆论发酵的情况下,隐私保护毫无意义。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chnical engineers 美国技术工程师联盟

5月30日,两名警察接到报警,来到学校调查,并遇到了告密者。举报者是一名高二男生,他举报的证据是“据说……”。

5月30日,学校进行了体育艺术特长生入学考试。警方调查期间,徐健院长一直陪同上级派出的巡逻人员巡视考场。所以,在整个过程中,许校长事后才知道,根本没有“截警”这回事,他也可以向警方求证。

4.关于徐校长对这一事件的态度:

温州中学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一直都很明确,这次事件的处理部门是政教处。徐院长得知此事后,立即表态要严肃处理此事,并要求严格及时处理。同时要求德育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处理要有理有据。5月19日,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学校给予崔煜记过处分,并离校反省。

在这个过程中,徐校长态度明确,行动迅速,没有任何掩盖行为,也没有所谓的不作为。

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徐健校长从未采访过任何学生,也从未在学生面前发表过任何言论。

5.所有实名都抱怨女孩的现状:

截至目前,学校与所有投诉的女生沟通良好,她们也认可学校处理事件的结果,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6.该事件的后续处理:

该事件已提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将于近日介入调查。

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吉焦〔2017〕43号)附件2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记过”是学生校对错误时可以采取的最高处分。

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思,可以。

与温州中学副校长室联系,联系电话:0577-。也可以与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77-。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遵照学校意愿,我直接把《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贴于此处。: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应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听取意见。当事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

处分结果须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监护人。

处分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经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撤除)。

如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仍未成年,学校应消除学生的所有处分记录;如已成年,学校应将尚未消除的处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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