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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青岛天价大虾事件 转载 转载

jason2021-09-30 03:03:1477813

“青岛大虾高价”事件不断发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关注店主在菜单底部明码标价,但顾客误以为38元是普通餐厅的价格,在模糊交易中产生了“强买强卖”的效果。这需要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陈跃峰对此事做了细致的分析,包括《价格法》是怎么规定的,店铺和顾客是怎么买卖的,物价局是怎么立案调查的等等。然而,如此细致的法律分析却让网友更加困惑。网友@胖悠黑头说:以后在路边拉一根线都要带律师吗?

青岛“高价虾”法案。

以下是陈跃峰先生的文章,发表在今天(10月10日)的报纸上。

《一只大虾引发的法律问题》

这个国庆假期,最热的应该就是青岛的“大虾”了。

一盘38元?不,38元一个!各大媒体称之为“高价虾”。

38元一个,是天价吗?我不能谈论它。现在38元钱能买什么?

店家辩称:这个一点都不贵,因为是“海中捕虾”还是活的,营养价值很高。

客户说:我听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市场价格放开了,他们不好处理。

没错。《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和服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即使虾的营养价值高,也不是“极少数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很大关系的商品”,不是“少数资源稀缺的商品”,也不是“被自然垄断的商品”,所以它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既然是市场调节,只要有人愿意买,价格高不成问题!马云的“蝌蚪身”书法《话禅》不是也卖了468万吗?

但在国际知名旅游城市青岛,事件发酵后,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将涉及的处罚告知店主,包括物价局“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元”“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等。

嘿,不是说价格由市场调节吗?又该怎么惩罚?原来,物价局根据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侵犯消费者权益立案调查。对于店家来说,菜单“海鲜”标有“海捕虾”38元,还有标有“现价”的海鲜菜品。左侧“特色菜”中的“麻辣小龙虾”价格为38元,右侧“家常菜”中的“红烧茄子”价格为18元。但是这些菜品和蔬菜的价格并没有标注计量单位,只有“以上海鲜单独定价”的字样标注在菜单底部“主食”一栏下方非常不显眼的位置。

103010第十三条积极要求“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定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法第四十条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对涉案商家的处罚不是“天价”,而是“价签”。如果把“海鲜”菜品的计量单位悄悄藏在菜单的别处,即使消费者没有提前要求确认,也会误以为计量单位是“盘子”或“份量”,直接点单,这也是被商家定价的方式误导了。商家的这种投标行为才是《价格法》应该规范和惩罚的。当然,当涉及到“数额较大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关企业有权要求听证。不是惩罚违法行为,而是“杀无赦”“废话少说”“全国都在看”。

而舆论显然觉得这样的惩罚“并不有力”。有评论认为,这完全是“强迫交易”。有律师写道,这是“敲诈勒索”,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甚至是罚款。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利和责任处理此事。就连青岛市消保委事后也发表声明,严厉谴责商家“恶意宰客”。当食客向警方报案时,他们还称店主涉嫌暴力威胁。但派出所认为是民事纠纷,没有管辖权。那么,店主和顾客之间的纠纷是什么呢?店主按38元要价是一种什么行为?

首先,本案中,虽然店家有欺诈故意或强迫食客索要价格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被害人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你不给我5000元,我就把你违规用公款吃了38元大虾的证据送到纪委”,这就是敲诈勒索。至于“劫”,恐怕只是理论家对“无良商人”表达愤慨的一种方式。需要详细分析相关店铺是否构成“强制交易”。事实上,《价格法》和《治安处罚法》确实有“强迫交易”和“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文中表述为“强迫购买、强迫销售商品”。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取决于一方是否达成了货物买卖协议,一方是否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

比如2012年在三亚,食客们只是指着池塘里的鱼问价钱:“这鱼怎么卖?”商店立即把鱼捞出来,砸在地上。它重11公斤,580元每公斤6000多元。食客们只想讲道理,几个大男人出来了,只好闭嘴认植物。这是典型的“强制交易”。同样的,2012年洛阳,买家刚问切蛋糕多少钱,卖家说“5元1两”,手掉刀,11斤,550元。不买就不会放过。这也是一次“强卖”。还有一个“强买”,逛到市场:“嘿,这水果今天挺新鲜的。

,多少钱一斤?5块,行,给你两块,拿4斤,不给,把你摊给砸了”。有“强买强卖”行为,就可以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如果“强买强卖”,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被追诉判刑了。但是,本案中,看起来,店家愿卖、客人愿买,双方“买卖大虾”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被迫,只是就计价单位形成争议,似乎确实属于民事纠纷。

店家表示已经在菜单底部标明“海鲜单个计价”

您可能不以为然,拿着大棍子堵着门不让人走,这还不是“强迫交易”?

这还真不一定。

您想啊,如果遇到一帮吃“霸王餐”的,吃完抹嘴走人,不买单。店家不可能不拦着。食客说你这是限制我人身自由。您一听,有道理啊,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得报警。但是,等警察叔叔赶到,哪怕就三五分钟,人早就没影了。还怎么维权啊?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叫“自力救济”。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咱们得捋一捋。店家的菜单是一种“要约邀请”,就像广告一样,意思是说:“来咱家吃呗,38元”。如果食客说“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那么顾客提的就是“要约”,店家“笑而不语”也好,店小二“哼哼哈哈”也罢,只要店家去做了,那就是“承诺”,合同成立了。这个时候,菜单上写着什么,其实跟最后的合同完全没关系了。如果,店小二直接在账单上记下“海捕大虾一份,38元”,那就完全没争议了。

问题是,如果顾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说过“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店家明确答应过了,而店家则咬死了菜单上写了海鲜以单个计价,它也只承认38元一只,那么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完饭后,店家强迫顾客以“38元/只”结算价款,实际上是强迫顾客违背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只不过,这个“强迫交易”或者“强卖商品”行为,在法律上非常隐蔽。

38元一个大虾

现在,到了讨论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是否合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

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

综合来看,当事店家的行为与行政机关、顾客形成了多重法律上的关系。它的价格标示行为违反《价格法》,要受行政处罚;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因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未能成立,而顾客已经吃了这盘虾,应按这盘虾的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店家在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强迫顾客以店家主张的价格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已构成“强卖商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且情节严重的,那就要大《刑法》“伺候”了。

(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吴一鸣副教授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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