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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了,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jason2021-09-21 18:34:447183

近年来,关于路人遇险人员的类似新闻在各地屡见不鲜,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再次被纳入公众讨论范围。在时间,“帮助还是不帮助”似乎是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如果提供帮助,怕被对方咬。如果你不提供帮助,你将面临良心谴责。连这个话题都上了春晚。其实,当再次讨论这个话题时,我们不妨回到“彭宇案”的案件本身。

本案中,从法律真相来看,彭宇在二审中承认“下车时被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时,原告提供了彭宇陈述两人碰撞的笔录照片。虽然由于警方的失误导致笔录丢失,无法客观提供原件,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证实了这一点。结合彭宇自述与人相撞,分不清与谁相撞以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构成上级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碰撞并无不妥。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看,时隔多年,彭宇也承认自己确实和老太太有过碰撞。

遗憾的是,有媒体单方面将彭宇设定为受委屈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情节比“人要为碰撞买单”的现实更能撬开读者的眼睛,激起读者的互动欲望。不得不说,也许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我们习惯于在人与人之间为自己的冷漠找一个客观浮夸的借口。似乎“以假乱真”总是比真相来得快。这造成了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到目前为止,很多人仍然坚信彭宇被判赔偿只是为了救援的假象。

事实上,法律已经对是否提供帮助的问题给出了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003010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受助人不能证明是受助人推倒的,受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帮工只负责帮助人的案例。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有人只能拿出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感叹世界的衰落,甚至为冷漠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要勇敢无畏的态度。“受助人因自愿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一定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责任,损害也不是救助人造成的。近年来,各地陆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国家和地方奖励保护义士的长效机制日益完善。

勇敢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颗“老有所老,幼有所幼”的善良之心,同时又有着趋利避害的私心。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要不要帮忙”的问题上左右摇摆时,我们必须在内心确信,救助永远不会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善良的一边。

延伸阅读

2012年1月16日,发表在《旺旺新闻周刊》上的文章《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芷微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64岁的退休工人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等车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匆匆走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共汽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时,26岁的男孩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不经意间相撞。急于换车的彭宇,先是看了看车尾,然后回头发现倒在地上的徐寿兰。他立即把她扶起来,并把她送到医院,与后来抵达徐寿兰的家人一起接受治疗。在此期间,他还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寿兰的摔倒造成了左股骨颈骨折,因此他需要住院进行髋关节置换,费用高达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纷纷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其为自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法庭上为他辩护时,并没有说彭宇做得很好,只是说:“不是被告造成的伤害,原告不应该负责。”

6月13日,法院当庭进行第二次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说:“我下车的时候撞到了人,但不是原告。”当被问及帮助原告起来的目的时,他回答:“做点好事。”当他得知原告申请的事发当天市内派出所收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丢失后,对当时处理此事的警官补充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某网站论坛版主,称自己被诬告做了好事,帮助一位老太太后被起诉,希望媒体将此事关注化。版主立即通过短信向南京十余家媒体和网站记者报告了这一情况。当天,彭宇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允许记者采访庭审。

在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由于事发当天接警的市内派出所意外丢失了彭宇的讯问笔录,在法庭上,该所提交了原告徐寿兰的儿子在母亲医院接受警官讯问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原件及相应的笔录材料,主要内容为彭宇对两人相撞情况的陈述。虽然这张照片中显示的内容得到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的证实,但却遭到了彭宇和参加庭审的媒体记者的质疑,因为它来自原告的儿子。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本期编辑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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