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将按以下绝对数额调整基础养老金:在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础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不足251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每月养老金在2513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每月养老金3500元以上不满4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养老金4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本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相应管理权限经高级政工师批准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基础养老金低于2773元/月的,补充至2773元/月(不含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发〔2003〕29号)精神,军队离退休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不足2773元/月的,补足至2773元/月。
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职工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至2773元/月(不含退休的原工商职工)。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保〔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的老工人,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20元。
提示:本文信息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官方部门。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退休费用的措施
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有关规定已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自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
(1)退休人员月退休费按以下标准增加:行政人员,省部级专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局级专职900元,局级副职730元,县级专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400元。
(2)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局级700元,县级460元,乡级350元,科员、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配18名(含高级工)和普通工260元。
(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用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市以外的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组织实施。
(我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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