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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名誉权侵害案 复制

jason2021-08-25 06:45:0810008

近日,历时两年的“《中国新闻周刊》与汇源果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四中院”)最终裁定《中国新闻周刊》侵犯汇源果汁名誉权,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向汇源果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汇源果汁名誉。

2019年5月10日,《中国新闻周刊》在其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36亿“贱卖”,国民饮料汇源果汁为何衰落》的文章,汇源果汁认为其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维护公司声誉,汇源果汁于同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经市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中国新闻周刊》发布的涉诉文章构成对汇源果汁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随后《中国新闻周刊》提起上诉。现经四中院终审判决,确认《中国新闻周刊》的侵权事实有效,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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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在其经营的微信官方账号发表的文章是否侵犯了北京汇源公司的名誉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追究责任。诉讼中,原告北京汇源公司主张诉讼所涉文章存在侵权内容,包括误导公众的虚假信息、构成诽谤的虚假事实、恶意诽谤内容等。

诉讼所涉文章全文等虚假信息,将汇源果汁与其他公司的合作称为“合并”,而北京汇源公司主张双方通过成立合资公司而非“合并”进行合作,不存在“共享汇源注册商标”的事实;虚假事实包括:为了强调汇源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仅以2018年第四季度汇源在稀释果汁行业市场份额为1.6%的数据作为证据。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无事实依据,散布虚假事实抹黑原告,并向汇源集团提供了尼尔森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证据材料,涉及汇源常温100%含量、低温100%含量、2019年上半年26-99%含量。而果汁的销售份额和销售份额在25%以下;文章标题和“卖身”“下嫁”“断臂”等恶意诋毁,是恶意渲染,误导舆论。

此外,原告汇源果汁还向法院提交了百度、搜狗搜索的公证书材料及涉案文章的阅读资料。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在2019年5月13日收到律师函后从未删除与诉讼相关的文章(后于2021年8月12日法院判决后删除),主观过错明显,存在侵权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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