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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事件

jason2021-08-22 03:26:09103830

第一章介绍了格陵兰金融诈骗案

1.1案例审查

云南鲁达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达迪)成立于1996年6月,前身为云南河口鲁达迪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变更为云南鲁达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沃达迪于2006年首次申请上市,但被证监会拒绝。2007年12月,绿迪达公司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发行股票,发行价每股人民币,募集资金3.46亿,成为当时a股第一家苗木行业上市公司。其主要经营项目包括苗木培育、苗木种植、苗木销售和园林绿化等。公司上市后,股价升至每股人民币,何以胡润百富榜董事长的身份成为云南女首富。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2010年3月,该公司因涉嫌非法披露财务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7日,何因欺诈发行股票被捕,随后绿地股价大跌。此后,绿地的财务造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

1.2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2010年3月,绿迪达公司因涉嫌非法披露财务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004年至2007年的短短三年间,何等人注册了一系列关联公司,开设多个银行账户,操纵资金流向,编造交易业务,虚增收入近3亿。上市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虚增收入1万元和1万元。2011年3月17日,绿地董事长何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被公安局逮捕。次日,何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随后,证监会相关部门表示,经调查,绿迪达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2011年9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鲁达迪欺诈发行股票案进行了审理。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绿地股份欺诈发行案社会影响广泛,涉及公共利益,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不承认非公开审理的说法。2011年12月2日,绿迪达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绿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被告人何、蒋、庞明兴共同策划,被告人、赵海燕参与一系列欺诈活动,在《云南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编造大量虚假财务信息及公司经营状况,欺诈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绿迪达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明,绿迪达公司虚增资产、虚增营业收入均低于当期披露的总资产、虚增营业收入的30%,不能依法以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3 .3360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云南鲁达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00万元;被告人何、蒋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庞明星、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海燕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据抗议机关称,此案继续伪造了时间,犯罪性质恶劣、非法集资数额极其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事实。虽然量刑在法定范围内,但明显较轻,五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区分。判处缓刑是不符合法律的。仅对绿公司罚款400万元明显较轻,李无罪。此外,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被告单位绿迪达公司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多次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迪达公司与被告人构成违反规定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时,抗诉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在期货,证券涉嫌犯罪的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一审审级违法。

2012年3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吕大第一案,裁定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对吕大第一案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12年5月7日,绿色地球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薛葵否认了之前的供述,称存在利诱的情况,并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等五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财务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46亿元,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

云南绿迪达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他人的利益。何、姜等五名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云南绿迪达公司伪造银行汇票,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薛葵等人作为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3日判决。3360依法判处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万元。被告人何犯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蒋犯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窃金30万元。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莉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随后,何学葵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中院的刑事判决。

  1.3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

绿大地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粉饰经营状况和业绩,最终于2007绿大地事件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块挂牌上市。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幵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然而绿大地显然不符合股份公司上市的要求,可它又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进而成功上市呢?对于绿大地案,我们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首先,绿大地在上市过程中,都采用了哪些舞弊手段,这些舞弊手段何以逃脱层层审核部门的监管,是舞弊手段过于高明而很难被察觉还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才造成了绿大地欺诈上市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后果。此外,绿大地案中各参与方出于何种动机与利益需求,放纵甚至合谋造假。各参与方对于绿大地财务舞弊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其次,绿大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混乱,高管人员频繁更换,如此不稳定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何重要影响?公司内部设置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能否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

再次,法院对于绿大地案的处罚结果是否合理?我们知道,一审法院对绿大地舞弊案的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对于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且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的情形,处罚力度过轻难以体现法律的处罚和威慑作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完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怎样的困境?

最后,绿大地公司为避免退市而与云投集团合作,对企业进行重组,且重组过程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上市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否有利于绿大地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否能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我们知道,过于简单的退市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上市公司可以很容易的规避此标准,进而继续留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那么我国现行退市标准应如何完善,具体执行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资本市场中流通证券的质量?

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不只是个例,它反映的是我国经济活动过程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社会各界曾引发广泛争议与讨论,但更多情况下是从会计学的角度进行评析,而本文则站在法律规制的视角,对绿大地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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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投资事件】绿大地案中介遭最严厉罚单罚2400万

史上最重罚:绿地欺诈上市2宝黛“终身禁”

昨日,中国证监会对绿地欺诈上市案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华泰和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将被禁止进入终身市场,同时他们将被取消资格。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鹏程”)将失去在证券,的业务资格,华泰联合证券也将面临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不过,据业内人士透露,华泰联合不会失去保荐人资格。

相关处罚公告措辞严厉。证监会表示,上述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从严惩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最高处罚和处理。

《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很多人对证监会的上述罚款有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这种不诚实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但也有人批评惩罚仍然不够。去年以来,香港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IPO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涉案发起人不仅面临吊销执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加强中介机构的问责制

今年2月7日,昆明中院对绿地欺诈上市案作出判决,认定绿地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募集资金1亿元,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绿迪达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茜、绿迪达公司聘请的原财务顾问庞明兴、绿迪达公司原出纳主管赵海丽、绿奥吉哈拉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燕,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这是首例受到刑事处罚的欺诈上市案件。

经查,鲁达迪在招股书及2007年、2008年、2009年年报中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同时,中国证监会发现,由于华泰联合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地在招股书中捏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四川天成门律师事务所在绿迪达欺诈发行上市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工作相关情况,未能完整核实绿迪达相关资产的收购过程。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发现鲁达迪为发行上市准备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营业收入,因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

去年以来,证监会加大了对IPO未勤勉尽责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在盛景山和上市的“丑闻”中,监管部门没有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只是对不接受其在时间赞助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去年5月底,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发行人列为财务信息质量第一责任人,还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和问责机制。

根据《意见》,证监会将坚决查处发行人财务造假、操纵利润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对中介机构的失职、失信行为规定了具体、严厉的处罚措施,首先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在IPO中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申请的行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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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信用监管信息,绿地初始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李训东,二人均为资深保荐代表人,其中李为国内首位保荐代表人。知情人士昨日告诉记者,这两人此前曾离开华泰联合证券。

深圳鹏城在绿地之前就持有多个拟上市项目的审计业务,但在绿地案曝光后,深圳鹏城的会计师将项目带到了其他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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