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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黄连事件难道就这样算了?这已经涉嫌违法了!

jason2021-08-22 00:22:389533

敬畏我的国家!

又一次创造了中国的速度!

29日晚至30日凌晨,抑制病毒的药物一夜之间被发现!

更有甚者,29日晚通过了专家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开始了临床试验工作,目前还没做。

31日媒体报道后,这药一夜被抢!

过了一晚上,媒体突然又造谣了!研究所的谎言一夜之间被围捕!一夜之间,媒体的责任被搁置了!

只有制药公司才算大钱!

还有一个病毒看着这么多人冲出街道抢药,也是好玩!

以这样的速度,问还有谁?美国怎么样?日本怎么样?俄罗斯怎么样?中国纪录,天下无敌!

中国文化也是博大精深的,一种“克制”,而且是用得精巧!

没错,就是压制。如果要防自己,那就看自己了!但是,如果万一真的有用,可以说我们已经研究过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假药的定义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

(二)用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用其他毒品冒充毒品的;

(三)变质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双黄连口服液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写如下:

祛风解表,清热解毒。

用于外感风热引起的感冒,症见发热、咳嗽、咽痛。

哪里都没有提到肺炎,更不用说新型冠状病毒了!

那么,这种宣传不成熟的初步结果,扩大适应症范围,涉嫌驱动销售不符合适应症的药品的行为,一定是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法律控制不了吗?

还有一部法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请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各种媒体或形式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适应症)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为药品广告,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媒体发布的关于双黄连口服液的消息,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广告,但包含了药品名称和适应症,也起到了广告的作用。

那么是广告吗?《广告法》第19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保健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这明显不是以介绍健康知识的形式出现的药品广告吗?

显然,如果是涉及药物疗效的科研报告,就要等待临床试验的结果。只有体外实验的初步结果才能开始宣传药物的疗效?

再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辖区内药品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相应的地方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所以这次事件接连违反了三部法律:《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只是这件事肯定没有人负责,相信这件事的人只能自己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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