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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这次演唱会周杰伦事件事件算倒下了吗,不算的话他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倒下?

jason2021-10-09 03:06:5271625

天气太热了,所以我有机会告诉你一些关于法治的事情。

事件出来后,在研究生中讨论过一次。

大家都觉得周杰伦演的太大了。

特别是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兄弟们普遍认为,周杰伦公开抵制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用侮辱性语言,引起粉丝嘘声,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以周东行政拘留为例。有同学特别指出,事后道歉并不能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另外,周杰伦的道歉不够真诚。

我也觉得周杰伦对《出警》的冠名太大,会对他个人的演艺事业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粉转黑(这部分是少数),路转黑(这部分不可小觑)。另一方面,演唱会与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难度也会大大增加。毕竟,任何大型文化体育表演的第一关都是安全审批。

但让我成为少数派的是,我认为舆论场反应过度,尤其是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情绪,实际上违反了法治。周东确实说错了话,“滚”字带有侮辱性,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侮辱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公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对不同的治安行政处罚给予不同处罚类型的主要依据是“情节”二字。

周东的非法阴谋严重吗?我觉得不重。

第一,周董没有阻挠执法,唯一的错误就是“滚”字。

演唱会期间,杰伦远远看到安保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将粉丝的灯扔(放)在地上,为了保护(讨好)粉丝说错话。主观上并不是想阻挠公安执法(其实他也说过“公安执法可以做,但是……”),而是对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动作感到不满和训斥。他的主要错误是用了侮辱性的词“滚出去”。如果不谈这三个字,可以换成任何其他同样有感情的字,也不会有后续的争执。

第二,周董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也不煽动粉丝。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成立需要主观故意,否则不予成立。比如在车站发现一个包裹,我以为是炸弹,就喊大家撤离。后来发现我眼花了。虽然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但我不能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周东显然没有这样的意图。说完几句后,他很快恢复了表演,并要求参与的粉丝点歌表演。他显然是想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演出顺利进行。这也符合正常人的基本理性。客观来说,虽然有些粉丝喊错了口号,但现场秩序井然,没有明显的骚乱。从主客观来看,周杰伦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至于煽动粉丝,当然是无效的,理由也是一样的。

再次,“滚出去”的侮辱性很弱,没有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情节轻微。

我在基层法院工作。上班第一天,跟着领导去参观,被骂得血淋淋的。我参与过无数的地方拆迁、违法拆迁等任务,各种污言秽语远超“滚”字。所以我的心可能比较大,不觉得这些话太侮辱人。其实从大众的普遍认知来看,这并不是严重的侮辱。否则,脏话连篇的国骂将何去何从?

总而言之,批评教育周杰伦就够了。

人们道歉两次,说明他们真的受过教育。即使要处罚,也最多是口头警告,最多罚款500。远没有被拘留,也不像一些义愤填膺的公安朋友说的,应该被取缔判刑。话说回来,既然当地公安部门没有对周杰伦采取任何措施,说明人们虽然愤怒,但还是理智的,远远不足以采取任何严肃的措施。

最后,这个东西发酵的原因是,第一,现在为了吸引媒体的流量,热点被炒作;二是公安系统的人压力大,社会评价低,心理敏感,遇到类似的事情容易被迫害(比如阴谋论:认为周杰伦财大气粗,粉丝多,媒体报道说“安保人员”或“保安员”故意为周杰伦开脱),往往导致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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