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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大逃杀事件

jason2021-10-03 05:14:5585929

正文/张艳律师/北京万惠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由张艳独家授权在《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学院首发。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分析两个问题,一是这部新闻作品是否享有影视改编权,二是这部作品的作者能否阻止他人将这部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

第一个问题是前提,如果你连权利都没有,甚至违反法律,你就不会依附于皮肤。查阅我国著作权法(又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一切作品都有被编辑的权利,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毫无疑问,新闻改编权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如果一篇新闻报道被影视公司看中,打算拍成电影或电视剧,作者会不会变得有钱?

不要担心,因为还有第二个问题:作者有权利阻止别人把这部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吗?

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不同,版权是无形的,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稀缺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买了一辆车,有人偷了,但是这辆车还是不能属于他,我对这辆车的所有权是独占的。但版权不同,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赋予其专有权,即赋予作者阻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使其成为专有权。否则可以被无数人复制使用,与作者没有任何关系。根据经济规律,任何不能被垄断、缺乏稀缺性的物品,都不会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也就是没有价值,因为正常人不会为没有稀缺性的东西买单,即使它很重要,比如空气。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影视作品都是根据新闻报道改编的,包括早年的《离开雷锋的日子》和《一个都不能少》,近两年的《天注定》和《解救吾先生》,但是报道这些事件的记者并没有从中受益。

《离开雷锋的日子》剧照。

电影《一个都不能少》海报。

《天注定》剧照。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改编作品的权利,为什么不赋予他们相应改编作品的专有权呢?

从常识来看,一部作品传播得越广,对整个社会越有利。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所有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是免费提太平洋大逃杀事件供给大众的,而作者或程序员的收入为零,那么就没有人会积极创作作品。

在权衡之下,法律对作者在一定时期内的著作权给予排他性保护,以换取作者对作品的不断创作和发表,最终使整个社会受益。但是,过多的排他性保护会阻碍作品的创作,尤其是知识的传播。因此,并非作品的所有要素都能获得这样的排他性保护。著作权法在授予作者专有权时有大量例外,如“合理使用”。此外,实践中适用的各种原则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大大缩小了专有权的适用范围。

与本文相关的是“情节独创性”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作品必须是原创的。直截了当的翻译意味着作品不是抄袭的,而是自己创作的。著作权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作品是否享有专有权主要是对情节独创性的判断结果。

例如,一位记者的新闻报道描述了一个真实的社会事件:一所大学的一些学生发生了三角恋、怀孕和流产。第一个问题是,其他媒体也报道了这个社会事件,包括同样的情节。这位记者能不能认为这些报道侵犯了他对本报道的独家版权,从而禁止这些报道的发表,或者要求这些报道的作者赔钱?答案很明显,不是,因为这些情节不是本刊记者的原创情节,其他人独立撰写同一事件的报道,只要没有大篇幅抄袭本刊报道的文字表述,就不能认为是抄袭,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禁止。

第二个问题,记者能否宣布《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同桌的你》、《匆匆那年》这三部电影中也包含了学生三角恋、怀孕、流产的情节,从而侵犯了影视改编权?依靠常识判断也可以得到否定的答案。经过对大量影视作品的提炼和提炼,会发现提炼出来的影视作品的元素无非是佛教的八苦:生老病死、乞讨、爱别离、恨与遇、五阴同苦。这些抽象的情节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或情节,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们,而无需获得他人的同意或花钱购买。

如果新闻报道是独一无二或独家的呢?以绑架吴若甫为例。这个事件足够独特,当年也有很多媒体报道过。想象一下,一篇报道详细记录了从绑架到营救的全过程,之后,一家公司收购了它的影视改编权。那么,这篇报道的作者能否阻止丁晟创作《解救吾先生》剧本并将其拍成电影呢?

同样的答案是:不会,基于上述思路,虽然这个故事的情节是独一无二的,但仍然是已经发生的真实情节,缺乏原创性,处于著作权的公共领域,以至于著作权法没有给予其专属保护,以避免个人利益侵占公共领域,违背著作权法的宗旨。试想一下,如果作者有权制止,那么所有详细报道此事的作者、编辑、新闻机构都可以去法院主张自己的影视改编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停止影视剧的播出,要求赔偿,那么我们就再也看不到根据真实社会事件改编的影视剧了。

电影《解救吾先生》海报。

然而,在丁晟写完《解救吾先生》的剧本后,他能不经丁晟同意就把剧本拍成电影吗,理由是剧本来源于真实事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相信大多数人也可以凭直觉做出判断:不会,这也是法律给出的答案。界限在哪里?

这与影视剧的基本要素有关。对于影视剧来说,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物和情节。考虑到人物其实是由情节塑造的,情节其实是影视剧最基本的结构。

成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剧本,都需要再加入独创性的情节,通过情节发展,产生戏剧冲突、人物变化,从而使影视剧或高潮频出,或不断错位,或充满悬念,以吸引观众买票观看。

因此,具体、完整、独创的情节,是影视作品与新闻报道的根本差别。新闻报道描述的情节并不具备独创性,而影视剧本的情节具有独创性,这使得著作权法赋予了影视编剧禁止他人使用这些独创性情节的权利,影视剧本的改编权因而变得稀缺,从而需要、值得用真金白银来购买。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平常看到的影视剧,都是去购买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而罕有购买真实事件报道的改编权,因为小说恰恰是由各种独创性情节构成的,要使用这些独创性情节,就必须购买其改编权。

琼瑶

诉于正《宫锁连城》(观剧)电视剧侵害其著作权案是个非常好的反例。在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认定,琼瑶的《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中,9个属独创性情节,在与《宫锁连城》的相应情节比对后,做出了《宫锁连城》剧本侵犯了琼瑶对《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享有的改编权的结论,即使《宫锁连城》的情节远比《梅花烙》更加丰富。

琼瑶奶奶的《梅花烙》剧照

具体到《太平洋大逃杀亲历者自述》这部作品,它从一个亲历者的视角出发,描述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其中不乏细致入微的情节,但是这并不能妨碍其他人就这一事件写出其他深度报道。目前互联网上可以检索到的有《南都周刊》记者许志博的《远洋渔船11船员杀22同伴:所有人都必须沾血》,《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申欣旺的《渔船杀人事件:漂浮的人性试验场》,还有一些都市报的报道。这些报道大多发表在案件审判前后,也就是2013年。同样,这些报道也没有防碍《时尚先生》的杜强在2016年做出报道,因为这些情节都不是独创性情节,都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写。

但是,按照这篇报道里的对话及情节发展,大概只能拍出十分钟的戏,必须再加入更多人物、对话、情节,以及这些情节前后贯穿演生出来的支线故事,才能形成一部可供拍摄使用的电影剧本。因此,尽管报道和剧本在讲同一件事,但二者的本质已大相径庭。所以,国外同类影片多会在片尾注明“……(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字眼,而不是去购买新闻作品的改编权。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闻报道的影视改编权虽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通常意义的保护,没有被著作权法赋予排他权,不能禁止他人根据新闻报道的真实事件改编成影视剧本,因此,新闻作品的影视改编权其实并不具备很高的经济价值。

通俗地说,想根据新闻报道的真实事件改编影视作品,影视公司不付钱,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影视公司愿意赔本赚吆喝,也不失为一种商业策略。

本文无意于评价乐视高调宣布高价购买《太平洋大逃杀亲历者自述》影视改编权的商业动机,但有一点可能是需要提醒并告诫的:想靠卖新闻报道影视改编权发财的人,去买彩票中大奖的概率可能还会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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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大逃杀案”致16死6失踪 该案致16人亡6人失踪

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12月27日,陆荣宇2682号带着33名船员离开荣成石岛码头,3个月后将抵达东太平洋秘鲁和智利海域。根据合同,他们将在海上呆两年。年薪4.5万元,提成另计。主要工作是抓鱿鱼,然后打包冷冻。

这种情况下,已经出狱的船员曾经回忆《时尚先生》,船员逐渐发现工资有点不准确。说要回去找点东西,要扣工资,合同上写错了,一开始说保底四万五,其实按照一斤鱿鱼两毛五,钓够了,才能拿到这么多。刘贵脑子转得很快,算账的时候发现自己赚的钱不够买烟。

103010显示,刘贵多及其合伙人鲍某1等船员认为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对此不满,邀请、刘、王鹏及其合伙人双某、戴某、丁某提前劫持船舶回国。

第一个悲剧发生在刘贵多等人劫持船只期间。2011年6月17日23时许,渔船加油后,刘桂多指令金波、王鹏破坏船上通讯设备,安排、刘守舵楼大门及舷梯。随后,他们联合鲍某1、双某等人,用塑料柄尖刀、屠宰鱿鱼的铁棒闯入舵楼船长室,采取铁棒击打、刀刺、绳索捆绑等措施控制船长李承全。

在抢船过程中,被害人夏某欲持刀从舵楼救出李承全。被告朝夏姜晓龙被看守在舷梯旁,背部和胸部被捅了几刀。被告人刘贵在左大腿及臀部持刀,被告人刘用铁棒击打夏某腿部。后来、刘、双某将夏某抛入海中。

太平洋大屠杀

夏的死拉开了“太平洋大屠杀”的序幕。2011年7月,当陆荣宇2682号驶往夏威夷以西的太平洋时,杀戮再次开始。

7月20日,几个人相继遇害。103010显示,刘贵多怀疑被害人文某1等人故意毁坏船上设备,阻挠船舶回国,故与鲍某1及被告人、刘、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鹏、冯、梅预谋杀害文某1等人。

当晚,刘贵在舵楼指挥,播放音乐掩盖罪行。王鹏和梅在驾驶室内持刀守护机长李承全和大副傅某。黄锦波将文某1从船舱四室宿舍骗至舵楼,然后持刀进入四室宿舍与双某、戴某一起看守王某2。

和刘进入一间四人房的宿舍,对躺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温某腹部进行了多次刺伤。随后,双某、戴某将文某2抛入海中。文某1从舵楼出来走下舷梯时,鲍某1、刘、持刀捅向文某1,随后将文某1推入海中。

随后,刘、冯等人来到二楼十二人宿舍,分别叫出岳某、2,持刀捅刺,岳某被逼跳海,2被捅倒后被抛入海中。

2人被害后,刘、鲍某1、刘桂多等人进入12人宿舍,持刀将被害人王某3杀害并刺伤,并将王某3抛入海中。之后,刘贵多、黄锦波、双某、戴某在渔船右舷走廊将被害人蒋某杀害,后在姜晓龙协助下将蒋某抛入海中。

7月20日,文某1、文某2、岳某、刘谋2、王某3、姜某等6人死亡,马某失踪。

第二天,杀戮继续进行。刘贵多杀人时开始向被害人索要财物。2011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贵多、鲍某等人预谋杀害被害人、波某、吴某,认为其可能反抗。

前面

之后,刘贵多指示王鹏等人将波叫到渔船后甲板,但未能索要财物。王鹏和梅用刀刺伤了薄熙来。金波录下博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后,刘贵多将博踢下海。

于是,刘贵多命冯和梅把叫到渔船的后甲板上,但未能索要财物。王鹏、冯、梅持刀捅了。黄锦波写下吴某的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后,吴某被迫跳入海中。

2011年7月23日至24日,刘贵多开始为偷渡潜逃日本筹集生活费,同时制造其团伙被抢劫逃避司法机关侦查的假象,并指使其余船员编造伤病原因,要求其家属通过机上卫星电话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韩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

其中,被害人山某1、邱某1的亲属信以为真,陆续将人民币汇至卡内。但这笔钱没能挽救他们的生命,7月24日有两人遇难。

当天,刘贵多觉得鲍某1对自己偷渡日本的决定不满意,随后又接到金浪的机密举报,称鲍某1等人想反目成仇,于是决定先杀了鲍某1,找出其他同伙。据新京报报道,此时该船已经进入日本以东1000多海里的西北太平洋。

当夜,刘贵找借口,将戴、双身上自制的尖刀拿走,并指使被告人、梅暗中把守戴、双所住的十二间宿舍的大门。刘贵以杀死崔永为由,诱骗鲍某将刀交给李承全。后来,他指使崔永、李承全、金金波、王鹏趁鲍某不备,持刀刺向鲍某1,鲍某1被迫跳海。

其间,戴某从十二室宿舍窗户跳海,双某失踪。

随后,刘贵多指示李成权、王鹏、崔永将被害人鲍某2叫出四人宿舍。在询问他是否属于鲍某1后,刘贵多和李承全强迫他从渔船的港口走廊跳海。随后,山某1和邱某1先后被迫跳海。

最后一次杀人发生在7月25日4点。003010显示渔船陆荣宇2682号机舱失去动力,后船体倾斜,船员王某2失踪。新京报报道,进水原因是潜艇主阀打开。然而,只有失踪的大船王延龙号和另一艘已经遇难的船。

员知道。

此时,刘贵夺、李承权开始组织船员排水自救,准备逃生工具,同时打开渔船上的电台呼救。

而船员付某、丁某、宫某及被害人宋某穿上救生衣跳上载有救生物资的自制木筏准备逃走。但不幸的是,木筏随洋流飘回渔船附近。

刘贵夺、李承权就指挥并伙同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朝木筏扔鱿钓用的铁锤,姜晓龙跳上木筏持鱼枪朝丁某捅刺,付某、宫某、丁某被迫弃筏跳海后失踪。

宋某在海中求救后被拉上渔船,李承权提议由尚未沾血的同案被告人项立山、段志芳处置宋某,刘贵夺遂胁迫段志芳、项立山将宋某用绳索捆绑并系上铁锤后沉入海中,被告人黄金波主动参与捆绑宋某。

宋某被害后,鲁荣渔2682号渔船上再没有人没有“沾过血”。

审判

求救当天,鑫发公司所属渔船在朝鲜以东海域收到鲁荣渔2682号渔船无线电求救信号后,立即向鑫发公司报告,鑫发公司逐级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救援。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事发海域附近的中国籍船只前往救援。

7月29日,中国渔政118号船赶到事发海域对鲁荣渔2682号渔船实施拖带作业,于8月12日返回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港。

其间,被告人刘贵夺、李承权组织其他被告人多次开会,编造谎言,订立攻守同盟,并将船上多余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被害人及失踪人员的部分用品以及记录案情经过的日记本等物品绑上铁锤沉入海中,企图销毁证据、制造假象、掩盖实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在他们的第一次口供当中,11人一致表示他们清白无辜。但真相在后来的讯问中逐渐厘清。

经过近两年的侦办和审理后,2013年7月19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姜晓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刘成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黄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李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贵夺、姜晓龙、黄金波、李承权提出上诉,刘成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裁定:核准山东高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5人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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