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

【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贵公司

jason2021-08-30 07:19:5658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方案》精神,保障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现就盐业体制改革通知如下。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盐改精神,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律法规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的高度,切实担负起改革的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对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的经常性监督,不折不扣落实《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加快清理与《方案》精神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清理工作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部门在完成涉盐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前,不得拒绝执行《方案》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并责令有此行为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整改并严肃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快政企分开,完善盐业专业监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运输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项目。省、市、县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未与盐业公司分离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实现政企分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对省级及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作出详细规划,统筹解决改革涉及的改制、资金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完成政企分开任务。在职能转移过程中,要保障执法经费,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是盐业体制改革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应纳入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安排,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建立方案审批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严格检查市、县两级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审批。“二传手两张皮”的现象绝对不能出现,而且一定不能只讲原则不容易操作。

三是落实盐改跨区域经营政策,积极释放市场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域管理政策专项行动,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1)规范物流配送方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商发〔2016〕211号,以下简称“211号文件”)的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含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可自建物流系统或签订配送合同

(二)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根据211号通知,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可通过自建分支机构或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设立自建分支机构;自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分支机构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严格告知企业信息范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工商〔2016〕585号)的规定,为便于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食盐批发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应积极向省盐业主管机构通报其销售八项信息的地点。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通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企业的8条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布。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将食盐跨区域经营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告知,不得新增告知事项、扩大告知范围、增加告知频次。

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提供其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委托配盐合同复印件和证明材料;自建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自建销售网点应当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和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明确食盐质量检验要求。有关部门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为由,扣押、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销售;确需检测的,应当以抽查的形式对食盐质量进行检测,并委托有资质的食盐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盐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按照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由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报国家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盐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应在相关网站公布。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抽检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抽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质量不合格的食盐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依规接受处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在收到抽检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相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

(五)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地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食盐批发企业在碘缺乏病地区应当销售碘盐为主,在高水碘地区应当销售未加碘食盐。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依法依规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除外),销售地盐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标准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在国家统一规定和标准发布之前,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不得将加入本地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作为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的前置条件。

(七)规范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建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现市场化运作。是否加入平台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得将加入平台作为开展跨区经营的前置条件。

  四、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不得少于5个县级行政区;实地检查不得少于20家企业(网点),20家企业(网点)应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含农贸市场)以及食盐终端用户(含食品加工企业);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盐检测机构检测,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应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一)严格食盐生产环节检查。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肃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确保食盐质量;对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从重处罚。

(二)加强食盐批发环节检查。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严厉打击食盐批发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等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三)规范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检查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报告国务院。

相关阅读

  • 谢霆锋最新消息
  • 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
  • 【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贵公司
  • 本文链接:http://www.1516qp.com/ent/9140.html

    网友评论

    当前共有3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