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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

jason2021-08-30 07:19:548312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4月22日

(本文公开发布)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提高食盐储备量,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培育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突出盐的安全性。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标准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地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用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化,通过兼并重组持续做强做优,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规划。保障用盐安全,激发市场活力,要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治理。

二、加强食盐专业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体系。不再审批新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并保证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产销一体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地,不再批准新设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合并重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5)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保持现有专业盐监系统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盐的管理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障盐业稳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

(六)改革食盐生产和批发的地域限制。取消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只能向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和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进行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化,或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允许其从指定的食盐生产企业购进食盐,进行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商、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发布食盐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质量、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并在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应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工业盐运销管理改革。取消各地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小工业盐和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和盐产品的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9)改革食盐储备制度。建立由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消息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金额不得低于该省(区、市)一个月的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有条件的食盐生产。

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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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提高食盐储备量,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培育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突出盐的安全性。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标准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地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用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化,通过兼并重组持续做强做优,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规划。保障用盐安全,激发市场活力,要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治理。

二、加强食盐专业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不再审批新的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并保证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产销一体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地,不再批准新设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合并重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5)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保持现有专业盐监系统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盐的管理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障盐业稳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职能分离,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能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m

三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6)改革食盐生产和批发的地域限制。取消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只能向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和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进行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化,或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允许其从指定的食盐生产企业购进食盐,进行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商、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发布食盐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质量、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并在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应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工业盐运销管理改革。取消各地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小工业盐和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和盐产品的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9)改革食盐储备制度。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库,储备量不得低于该省(区、市)一个月的食盐消费量。他们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有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资金对储备盐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等支持。加大储备补贴资金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制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不足和企业囤积居奇。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库存标准由行业协会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库存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需关系稳定或生产能力超过需求时,

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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