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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学勇新乡4套别墅被拍卖因1张欠条引异议!

jason2021-08-29 05:27:477516

裁决显示:

2012年8月,行贿人李某某在崔的安排下,购买新乡市“橡树湾”小区4栋别墅,总价900万元,后行贿人李某某支付房屋维修基金1万元。崔将4套房交付给特定关联方。

橡树湾小区A23栋1101、1102两处房产,系与天府置业公司以李某某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李某某未能足额支付购房款,向天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400万元的债务,在支付200万元后,还欠200万元。

裁定书显示:崔受贿罪一案,在豫高法(2019)192号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移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实施过程中,上述两处房产已被拍卖。

但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李某某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仍欠200万元。上述两处房产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损害了天府置业有限公司的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也就是说,

崔收受了两处房产,与行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只支付了部分房款。这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行贿者名下。因此,在追缴崔的违法所得并拍卖这两处房产后,天府置业公司提出异议。

对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192号刑事裁定书,

判决认定,检察院扣押的李名下财产为赃款赃物,应依法上缴国库。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天府置业公司要求依法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原因是在未支付购房款200万元的情况下,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了不当拍卖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认为刑事判决对执行法院作出的书面异议所涉财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可以裁定予以纠正,执行机构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裁定不能补正的,告知异议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综上,异议人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4日作出裁定:

驳回异议人新乡天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洪道德在接受《政治事务》采访时表示。

执行纠纷,无论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归谁所有,无论是属于行贿人还是天府置业公司,均已作为赃物被没收;无论两栋别墅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都已经通过拍卖实现。因此,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纠正手段来处理,而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当事人认为本执行裁定有问题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192号刑事裁定书如有不妥,两栋别墅不应以行贿人名义视为赃物,可以到检察院通过抗诉解决。

洪道德强调,

执行纠纷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如涉案两栋别墅的产权归谁所有;庭审过程中,天府置业公司是否曾向法院说明房款未还清等情况。然而,这些问题是法院无法解决的

在不讨论本案的情况下,就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的认定而言,如果存在赃款赃物权属等经济纠纷,在庭审过程中会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赃款的归属往往是现实生活中需要详细调查的问题。以房地产为例,一方面,案外人有可能是房产所有人;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受近年来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案外人与涉案人串通一气,试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攫取房产增值部分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裁定不能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条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查明事实,避免此类问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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