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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融资门事件佛山车震门事件

jason2021-08-24 10:12:1292115

您好,现就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答复如下

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三、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2010年9月6日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加强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防范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影响,避免个别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以及在公司制企业之外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与许可证不一致,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信用水平,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报告路径清晰、应对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收、报告和应急管理。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融资担保机构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担保欺诈行为,担保赔偿或者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债权到期未清偿,导致流动资金困难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

(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投资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半数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和风险程度作出判断,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融资担保机构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注册丙

(四)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该报告包括重大风险事件、可能的风险以及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的简要信息。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在第八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事件总体处置情况。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和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协同处置机制,确保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拖延报告、隐瞒或者谎报真实情况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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