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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仁:中东铁路“地亩处事件”述略

jason2021-08-24 05:30:2585230

【摘要】中东铁路当局征用中国大片政府和民用土地,千方百计向外扩张。

1.中东铁路局用地概况

中东铁路局()穆楚

自1896年中俄签订《御敌互助援助条约》协议以来,俄罗斯终于实现了“借地修路”的入侵计划,并于1897年开始修建中东铁路。随后,中俄先后签署《中俄密约》、《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对中东铁路建设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第六款规定:“公司建设、管理、保护铁路的地方,以及开采砂石、石灰等必需的土地。靠近铁路,如果是官方土地,中国政府会给,不交地价;属于人民土地的,按现价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或者按年向房东出租,由公司自行支付。不会为公司所在地缴纳地方税。”[2]根据这一条款,俄罗斯开始以“铁路附属地”的名义,在铁路两侧大面积侵占中国领土。

中东铁路当局征用了大片中国官民土地,同时千方百计不断向外扩张。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铁路建设所需的实际土地面积。1902年,俄罗斯财政部长维特“视察”中东铁路时,认为“征地面积应适当扩大,南部600俄亩,东部和西部一些较大的车站3000俄亩”[3]。1906年,黑龙江将军也曾报道:“铁路展多年来占据了吉林、江两省的亩地。每个火车站都有几万亩和几千亩,这对于公司的潜力来说不是必须的。但打着铁路的旗号,是为了吸引投资,利用地租。”[4]东部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秘书石福提交的土地调查报告中列出的数据更为详细。“统计数据显示,整条线路长3000英里,占地162443平方英里。平均路线占地54平方英里。换句话说,平均路线两边占地90英尺。”“查铺设铁路占用的土地是有法律的,号码开通的时候就有了。”[5]由于铁路铺设,周边土地价格暴涨,在土地面积上通过出租土地获得了大量“地价上涨利润”,但凭借《合同》第六款“不交地租”。

从一亩地租出土地有两种方式: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最长期限为80年,与中东铁路相同,租金一次性付清。租赁合同由租户和中东铁路局局长签署。合同内容包括租赁者应遵守的地点、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和规定。根据规定,租房者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造房屋或安排土地。如不执行建房要求,合同不再有效,铁路局有权收回租赁土地,不退还已付租金。此外,租户必须遵守所有公安、卫生、商业、工业等部门的规定,以及铁路局颁布的条例。未经铁路局许可,出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地段转让给他人,在租赁地段上建造的房屋只能出租给俄罗斯公民和在中国东北地区有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合同的公平税和印花税由承租人支付,向俄罗斯法院出示合同时的印花税也由承租人支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提交边境地区海山卫(原文如此)法院判决。这份合同最初由租房者保管,中东铁路局保存了一份副本。短期租赁最短期限为一年,待承租人出具批准函后生效,批准函由中东铁路局地亩处处长审核签字,公证机关签字。合同内容包括租赁地段的位置、数量、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以及出租人对铁路局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承诺,年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出租人无权在出租地段挖壕沟或坑,或进行一些破坏土地的活动。除了建立小商店进行经营外,他无权在租赁地段建造房屋。租赁期结束后,租赁人应在两周内拆除该地段的建筑物,否则将由铁路局处理。未经铁路局书面批准,出租人无权将租赁地段转让给他人。如有违反结算条款,结算立即无效,铁路局有权收回租赁地段,不退还已付租金[6]。对于短期租赁土地,中东铁路局的土地面积每年每月都会进行统计。

陆地区域有一个俄罗斯导演和一个俄罗斯副导演。1924年,增加了一名中国副局长。有林场、农业、会计、测绘、总务、基建-卫生、技术-边界等部门。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短期和长期的土地租赁来运营土地铁路附属的土地;管理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的合同、结算和土地转让的公证文件;管理工商企业事务,为工商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向当地工商企业登记征税,管理农村居民福利设施;制定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各种行政命令,与土地管理相关的各种商事法律法规;负责与扰乱社会秩序和行政法规有关的司法工作;监督居民生产、生活和公共设施管理等。[7].此外,还有生产松节油、松香、桐油、松焦油、家具和地板的木材加工厂,以及为附属地区提供种子、树苗、乳制品、农业机械和工具的农业机构和其他附属单位[8]。

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该地块亩数已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商业范围,其职权范围涉及财税、公安司法、市政管理等多个方面。"在那里租地、收税、修路、规划家庭等等."[9]“划分城镇显然是殖民主义的,妨碍了行政主权”[10],铁路沿线的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的人民已经吃饱了

受到十月革命的鼓励和影响,中东铁路的中俄工人也积极行动起来,多次举行罢工、示威游行等活动,但屡遭镇压,以霍尔瓦特为首的沙俄残余势力仍然把持着中东铁路及铁路附属地的行政权和管理权。1918年7月,霍尔瓦特更是自任“俄国最高临时执政官”,“直到在人民协助下恢复国家秩序及召开自由选举的立宪会议以确定俄罗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止”[12]。

1920年后,北京政府和以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为代表的奉系集团开始积极谋划,利用俄国布尔什维克和白俄分子之间的矛盾,陆续成功收回中东铁路的军队护路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设警权,在中东铁路上升起了中国的五色旗,“中东铁路不再是‘作为俄国租用的领土的附属地’,重新成为中国的领土”[13]。随后在1920年12月又在南由长春起至哈尔滨止、东由哈尔滨起至绥芬河止、西由哈尔滨起至满洲里止的范围内设立了东省特别区,负责管辖中东铁路沿线两旁11公里以内的地方[14]。北京政府和奉系集团的一系列举动,暂时稳定了中东铁路路区、以至整个东北地区的局势。但是“在东路上悬国旗,置军警,表面上似觉完善,然铁路营业权及路线两旁之地亩管理权,完全握于俄人之手。”[15]“铁路俄员逐渐将所占房屋、地亩擅自转售日本、英、美诸国侨民。地亩处长俄员关达基(НиколайЛьвовичГондатти)更于华民久经租住之地促令迁徙或增加租价”[16],1921年3月还在哈尔滨道里区推行招标出租土地的新办法[17],继续以拍卖等方式出租土地。

二中东铁路地亩处之接管及地亩权收回之经过

(一)秘密谋划,强行收回

为收复地亩权,已就任东三省保安总司令的张作霖在1923年5月20日致电东省铁路督办王景春,“东路界内事宜,业经特设行政长官管理,所有东路路局原有地亩处一切权限,查与行政长官均有重大冲突,亦与原订合同所载之土地主权完全属于地方官厅之规定显有不符。长此放任,与我主权大有妨碍,应请通盘筹划,向路局提议即将该路附设之地亩处撤销,应管事宜,改归行政长官管理”[18]。7月28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发出布告,“查地亩处职掌所载各条多属行政事宜,按之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第六条所载,公司以后所有之权利,所有之义务,无论何项,均应严行限制于商业范围之内,所有一切政治事项,均应禁止之规定,显有抵触。”[19]同时宣布“将路局所设地亩处撤销,应由本署设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并派张镇守使焕相兼任该局局长,定于本年八月一日实行接管。唯所有从前地亩处该管事宜,凡系专属营业部分不背合同者,仍得酌拨路局保留之。曾经转租与各国侨民之地亩,凡订有租地合法契约者,仍一律继续有效。其旧有俄员,得受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之差委,照旧办事。”[20]该布告一经公布,随即引起俄、日、美、英、法等多国抗议。8月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正式成立,发布元号公函撤销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宣布滨江镇守使张焕相就任局长并启用关防,并陆续在哈尔滨、安达、扎兰屯、满洲里、一面坡、横道河子、绥芬河以及张家湾等地分设八个地亩分局,分段管理中东铁路地亩事宜。同日,“张焕相带领一队全副武装的警卫队进入中东铁路管理局办公大楼,准备强行接手地亩处,但遭到地亩处俄籍处长关达基的抵抗,大量的文件、地图和包括出租契约甘结等材料被隐匿在一个金属的和一个木制的柜子中,并锁在带有美、法、英、日四国领事封条的地亩处储藏室中。”[21]

(二)列强干涉,收回受阻

7月28日的布告一经公布,即引起俄、日、美、英、法等多国抗议。7月31日,日本驻哈总领事山内、美国领事翰森、英国领事菲利普、法国领事普伦敦等人召开紧急会议,妄图干涉东省特别区收回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22]。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БорисВасильевичОстроумов)和关达基为首的白俄分子的抵制,以及美、法、英、日四国领事的干涉,导致地亩处的接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8月3日,吉林督军孙烈臣抵达哈尔滨,奉命协助东省特别区办理接收地亩处事宜,8月13日,黑龙江督军吴俊升也奉命抵哈,吉黑两省军事统帅的直接参与表明了奉张集团对收回中东铁路地亩权的坚定决心。

在此情况之下,白俄分子通过外国驻华领事和道胜银行继续阻挠东省特别区当局接收地亩处。8月6日,美、英、法、日、意、瑞典各国驻哈尔滨领事致函哈尔滨交涉员蔡运升,认为“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设地亩管理局接管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对各国商民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并提出抗议。”[23]8月7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等铁路俄方要员与华俄道胜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华俄道胜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法国驻哈尔滨领事等召开会议,共谋反对中国当局接受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办法[24]。8月11日,驻华英、美、法、日四国公使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就东省特别区收回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提出抗议,认为该行为“有违于华盛顿会议精神,并损害了各国在中东铁路地区的特许权和治外法权”[25]。24日,意大利驻华公使也附和四国提出抗议[26]。针对各国的抗议,奉系集团和东省特别区方面积极应对并严词驳复,8月22日,张作霖在保安总司令部召集孙烈臣、吴俊升、张作相、张汉卿、杨宇霆、王永江、张寿增等,召开紧急会议,对于中东路地亩问题,“无论如何,决不变更既定方针。”[27]按照这一精神,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照会各国公使,“查接管东省铁路地亩处一案,原系依据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纯属我国内政范围。”“实以该处职掌各项事务多属违背原订合同,兼且侵犯国家行政。”“依照旧订合同第六条所载,中国政府得随时严重取缔之规定,将其职掌中违约之部分撤销。并经布告中外商民人等,凡从前与该地亩处有租地合法契约者,一律继续有效,与中外商民人等之权利,并无丝毫影响。”“此事纯属我国内政……原无答复之义务,但恐真相未明,故为解答如右。”[28]29日,在电询过东省方面之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也向各公使发出照会,强调收回取缔地亩处乃是严格依据东路续订合同第六条规定,“亦不致损害现时铁路营业权利,更无违背华府决议之精神。”并援引东路督办王景春电称,“东路前在海参崴所用地段,原系俄政府拨给,去冬该处地方官不但将地亩收回,且将东路在该地段内所有岔道、栈房、货厂、船坞各项设备,悉数收回,以致影响交通。各国均未有所表示。今东省因地方人民之请愿,依照合同规定,只将铁路不用之地收回,并拟给价。于铁路交通暨各国商民均无妨碍,与海参崴情事迥不相同,理由又极充分,各友邦当能谅解。”[29]吉林省议会、黑龙江省议会及各地商会也相继通电宣明支持收回土地主权。

8月31日,驻华四国公使推举美国公使舒尔曼()为代表,以考察中东铁路为名前往哈尔滨,妄图干预东省特别区当局收回中东铁路地亩处。在9月6日于哈尔滨中东铁路俱乐部发表演说,攻击中国收回地亩处是“野蛮举动”,鼓吹“恢复此事未发生之前原状”[30],随后舒尔曼离哈赴奉天,并于10日与张作霖就中东铁路问题进行了会谈。在会谈中,舒尔曼表示“目前的形势已经威胁到中国以及外国势力的权益”,建议“通过会议的形式解决铁路土地所属权的争议”,并“向铁路公司董事会提交中国方面对铁路土地所属权要求的声明”[31]。

(三)彻查土地,坚持收回

9月20日,张作霖致电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中东铁路督办王景春、会办俞人凤,称“查东路地亩处职掌各事,多系侵害我国土地行政主权,收回管理自是正办。惟铁道用地应须地亩若干,用地之外附属地通计占用若干,亟应着手分别调查明确,以便解决。但未经解决以前,应认此案为调查时期,所有地亩处关于铁道用地以外之租放地亩一切事宜必须经由管理局核准后方得实行,其有在该局成立以后租放地亩未经该局核准有案者,一律作为无效,以清权限而免纠纷。至将来铁道用地与附属地应如何划分之处,统俟调查峻事,并行筹议办理。”[32]按照张作霖的指示,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与铁路公司磋商协议,“决定将地亩一切案件检交铁路督办会同派员调查”[33]。10月6日,由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中东铁路督办公所、中东铁路管理局三方派人组织“中东铁路地亩调查委员会”,以便提出报告,处理善后事宜[34]。然而,关达基等人并不配合,仍“私匿地亩图据,诡词抗争”[35]。在11月13日于中东铁路公司召开的调查地亩委员会上,关达基公开声称关于地亩重要图据,均被驻哈各国领事封锁,仅约定于19日将留存的图册检送查阅。对此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致电严重质疑,“查关于地亩一案……业经公司决议,承认在公司内现将一切材料检交督办代表调查……现在已逾两月,所有关于地亩一切材料,公司早应负责检查齐备。查且调查地亩委员并无该地亩处长关达基在内,何以仍令在场,饰词抗交?”[36]由于中东铁路管理局俄籍官员以及各国领事的阻挠,地亩调查活动在此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进展极为缓慢。

1924年5月31日,中苏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9月20日,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联签订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政府之协定》(即《奉俄协定》),按照规定,中东铁路由中苏两国共管,为纯商业的企业,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至此,美、日、英、法等国在地亩处问题上的活动不得不有所收敛。9月23日,苏联新任命的中东铁路公司理事会副理事长谢列布略阔夫(Л.П.Серебряков)和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伊万诺夫(А.Н.Иванов)抵达哈尔滨。9月29日,被美、日、英、法驻哈领事无理封存一年之久的中东铁路地亩处文件启封,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开始正常工作。10月3日,伊万诺夫就任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及关达基等白俄分子被撤职羁押。

地亩处的职权虽被东省特别区收回,但对于地亩情况调查仍在继续,地亩调查委员会自1923年11月13日至1924年3月15日在铁路公司召开正式会议10次,陆续收到调查地亩材料表册82件,各站地图200张。其中长、短期地租表册,仅有号数、面积、租价,而租户的姓名,租金欠缴情况没有记录,故3月15日之后,委员会派人赴铁路局将所缺内容补抄,其余在正式会议上所未尽之件以及有疑问的地方,也与铁路局主管人员进行接洽咨询。但由于“路局俄职员一再藉端延搁,设词推诿”[37],导致调查一拖再拖。直到1924年11月调查地亩委员会向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递交了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了调查经过和调查结果,在报告书中详细说明了中东铁路占地总数、长期租地情况、短期租地情况、公用地情况,以及铁路局自列铁路用地情况。按照其最终调查数据,铁路局开列的铁路敷设直接用地和营业必需用地,“除哈尔滨一埠路局一再推诿至今,尚未开出需用数目不计外,统计三线铁路用地二万零八百五十六俄垧,合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五华垧,约当全路占地总数五分之一,并经路局按站画出界限”,“界限以外之地即占地总数五分之四路局自认应归行政官厅管理,已无问题。”“唯查界限以内地亩,按之实际与必需用地仍未切合,应由地亩局按站实地调查,与路局开诚解说,重为划分。”[38]依照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1925年年初,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公布了《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暂定短期地亩租放章程》[39],确定新户承租权以抽签法和投标法行之,其租价按地分等征收,中东铁路当局多占的土地始被陆续收回。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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